开发单位代街道发放拆迁补偿款,通过街道转账给开发企业,但街道()要求开发企业就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向其开具,以前在地税时可以开具且不作收入,营改增后可否比照,开具国税普票,不作收入?
答:开发企业对受托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具普通,开票时将拆迁补偿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填写在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的,可以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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