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称重及数据传输部分》(以下简称系统),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委托开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内容
乙方按照双方协商制定的系统需求说明书开发系统,详细内容参见《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称重及数据传输部分需求说明书》。
第二条 开发时间期限
1. 第一阶段:2007年3月31日到2007年4月30日,实现《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称
重及数据传输部分需求说明书》中所述全部功能,并推出基本可运行、可测试的产品。 2. 第二阶段:2007年5月1日到2007年5月30日完成系统的测试以及对甲方提交的测试
结果的修改。
3. 第三阶段:2007年6月15日之前推出可正常运行的正式商用产品。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为确保系统在正常安装使用后运行、维护、改进和完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系统软件
的源代码以及安装系统说明书。
2.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称重及数据传输部分》的相关技术资料
的搜集。
3. 乙方在第个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对《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称重及数据传输部分》
的硬件和软件进行为期一年的免费维护及针对软件需求和错误进行改进和完善,并在一年内免费为用户提供与系统相关的问题咨询。其中,硬件由甲方将有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硬件从客户使用处取回交乙方处理,软件由乙方对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维护和升级。
4. 知识产权:由乙方开发的《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称重及数据传输部分》系统软件的
源代码、技术文档和软件本身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5. 由此次开发申报的科技成果归乙方享有。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系统以任何形式外泄和转让给第三方。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参与该系统相关的业务竞争和商业活动。 8. 未经甲方同意双方不得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信息。
第四条 研发费用及支付方式
《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称重及数据传输部分》系统的研发经费总额(大写)为人民币陆万元整。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
在本合同第二条中所写的第一阶段(注:2007年4月30日之前),即推出基本可运行、可测试的产品时,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如果在项目开发阶段过程中,甲方经过验收认为系统不能满足甲方需求或不合格,甲方
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停止支付乙方开发费用,但甲方无权收回已支付给乙方的开发费用,甲方因乙方的系统质量不合格而终止本合同不在违约范围之内。
2. 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
还前期已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返还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与附件构成双方间完整的合同,并将取代之前所有的书面或口头、执行或本执行
的讨论、合同或声明。
3. 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应当经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签署,同具有
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从订立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 由于不可抗拒等客观原因致使开发建设延期交付且乙方无过错的,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为本协
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附则
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法行为未采取有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大对权
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
将继续生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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