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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员工采暖费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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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公司

员工采暖费报销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规定,比照沈阳铁路局(2005)556号、(2006)78号、(2006)1215号和(2007)916号电报要求,解决公司员工住房采暖费报销问题,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标准:

正副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85平方米.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以上标准只作为采暖费报销控制标准,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住房面积报销.

二、报销规定:

1、公司员工持有本人名下的住房产权证、购房或其它法律文件者可享有采暖费报销待遇.

2、报销人携供暖单位开据的由税务或财政监制的正规票据(填写住房使用面积、采暖费收取金额、标准、单位财务印章等)及其住房的产权证等有效证明到综合部审核登记,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3、取暖费一年一报,不允许跨年度报销。

4、享受采暖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其职务、职称变化时,从变化的当月起执行新的报销标准。

三、其它规定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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