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廊坊市令[2010]第5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 【发布日期】2010.12.29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令 (〔2010〕第5号)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3日市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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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地下场所。
(一)按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地。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场地。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的行车道、非机动车道、沿街单位门前场地上设置的泊位。
(二)按照经营性质划分,包括为车辆提供停放保管服务、实行有偿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无偿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非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2 / 5
第四条 市成立市区停车场综合协调机构,市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价格、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市区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在车行道、沿街单位门前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指导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停车场设施。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市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要求,建设、维护由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停车场建设规划的违法行为。
价格、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划、建设和管理停车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严格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者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服务。 3 / 5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同时满足实际停车需要,提倡建设地下、立体停车场,有效利用城市空间。
第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安排新开发项目时,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九条 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经建成的建筑、场所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城市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会展场所;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大型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商业街、仓库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四)较大规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4 / 5
第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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