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旅店业、游泳场子所、浴沐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办齐后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
三、 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复核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旅店业、游泳场所、浴沐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按规定程序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 从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经营单位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不得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 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六、 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的复印件 重庆市卫生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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