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09 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09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 2009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09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0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10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10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经过了解得知,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欺骗了控告人李某某。2009年9月中旬,控告人李某受到被控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声称可为其安排春秋航空公司乘务员的工作,但要求其支付120000元,并承诺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鉴于张某某在招生办负责工作,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2009年10月,李某将12万元汇入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利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的诈
骗控告人李某的财产。在汇款后,张某某通知李某到春秋航空公司的招聘网站上填写资料,之后就让李某等面试通知。李某在没有收到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通知的情况下,张某某就执意让李某参加面试。2009年12月中下旬,李某参加了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但是在最初的审核阶段就被刷下来了,根本没能参加面试。后李某要求张某某按照约定退还全款,遭到张某某的拒绝,并声称再为其介绍其他面试,肯定能安排工作,但此后李某没有接到任何面试通知。 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捌万伍仟元。2010年6 月,李某再一次要求张某某返还费用,张某某声称9月底肯定能还,但是到9月底仍未归还。此间张某某的电话一度停机,导致李某与其失去联系,几经周折才通过学校联系到了张某某,但其仍然一拖再拖,只在2010年12月归还了1000元,至今仍有36000元未还。
被控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身份,利用控告人毕业在即、急于就业的迫切心理,骗取控告人的信任,谎称能够为其安排就业面试,向控告人索取巨额费用。但实际情况是,被控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为其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在控告人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时,被控告人百般抵赖,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大行无赖之事,电话停机,故意躲避控告人,可见其非法占有控告人钱财且拒不归还的事实。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面临毕业,只因急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尚未踏入社会便遭到学校老师的饿欺骗。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为身为人民教师,非但不能为人师表,反而将的犯罪手段伸向涉世未深的学生,实属天理难容,如不加严惩,必将严重影响人民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被控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张某某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分局
控告人:徐某某 李某 二○一一 年 Ⅹ 月 Ⅹ 日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县国土资源局副被控告人:X,X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被控告人:X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诉讼保全的X姓X工作人员(后附照片)
控告事项:
一、依法立案严肃查处X、X等人严重渎职侵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为控告人追回因X、X等人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37.936万元及其它财产损失。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 基本情况及案件起因
2011年7月28日,X借给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1年7月28日2011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然而直至2011年11月22日,XX集团仅向XX偿还1124.8万元,包含利息108万元、本金1016.8万元。
XX经多次催讨剩余款项未果,于2012年1月13日向XXXXX人民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XX集团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所有的其他财产(限额1437.936万元)予以保全。XXXXX人民查后,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XX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XX集团名下银行存款及XX集团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位于XX县北环路南侧,证号:X国用(XX)第XX号,面积XXXX㎡;证号:X国用(XX)第XX号,面积XXXX㎡】予以保全。之后,XX于2012年2月15日向XXXXX人民提起诉讼,XXXXX人民审理该案后,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XX集团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XX向XXXXX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在准备执行已查封的XX集团的两块土地时,却被
XX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该土地于2012年2月3日先后被XXX县和XXXX中级人民查封,并且该查封先于XXXXX人民的查封。
二、XXX县国土资源局XXX、XXX等人滥用职权伪造虚假查封顺序的行为,侵犯了XXXXX的合法权益
得知XXX县国土资源局被告知的查封情况后,XXXX与XXXXXX人民联系,得出以下真实情况:
2012年2月2日下午,XXXXX人民XX、XX法官到XX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封上述XXX集团的土地,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先是多方阻挠,而后称局领导不签字允许,无法办理查封登记及相关手续。无奈,两位法官只有找局领导XX和XX进行协商,协商1个多小时后,局领导同意查封,但此时,负责办理查封手续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只能等到2月3日上午再进行查封。
2月3日上午8点,两位法官便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办理查封土地手续,负责办理查封手续的X姓X工作人员仍以领导不签字为由拒绝查封,此时,主管副XX到来,并假借向相关人员咨询为由直到上午9:30仍不签字,并起身离去不回(而此时XX县和XXX中级人民并没有派人办理查封手续,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称XX县和XXX中级人民在2月3日上午8点对XXX公司的土地进行了查封与事实完全不符)。之后,法官找到国土局纪检组长XX,XXX假意安排XX姓XX工作人员办理查封手续,等法官找到X姓XX工作人员办理查封手续时,XX姓XX工作人员称主管领导不让办理。无奈,法官只有将诉讼文书留置其办公桌上并拍照,视为留置送达。
综上得出,XX县国土资源局声称XX集团的两块土地于2012年2月3日上午8点先后被XXX县和XXXX中级人民查封,并且该查封先于XXXX中级人民的查封,与事实完全不符,因此,XXX、XXX等人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虚假查封顺序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严重侵犯了XXXX的合法权益。
三、XXX、XXX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
1.犯罪主体
XXX、XXX等人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2.犯罪客体
由于XXX、XXX等人故意逾越职权,指示国土局工作人员不予配合的正常查封工作,致使查封工作遭到破坏,同时给XXXX造成1437.936万元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XXX、XXX等人作为县国土局的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员应当知晓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其屡次推拖并指示具体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本案中,XXX、XXX等人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协助查封义务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
案。”本案中,XXX、XXX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XXX县和XXX市中级的目前在先查封所担保的债权额度高达一亿七千七百一十六万元,结合所查封土地的面积和目前土地市场的价格,若执行该两块土地连上述
两的债权都无法偿还,则更无法清偿XXX集团对XXXX所负的债务(1437.936万元及其它财产损失)。因此,XX、XX等人的违法行为给XXX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至少高达1437.936万元,完全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XXX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之行为明显已构成刑事犯罪,望贵院查明事实,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并维护控告人X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人民
控告人: 2013年3月12日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杨某,女,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柳树庄村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张某,男,汉族,现年60岁,现住青海省湟中县XXXXXXXX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请求事项:
对被控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同居生活期间,被控告人经常无故打骂控告人,很多时候致控告人遍体鳞伤,给控告人身心带来了严重摧残。2010年11月21日,因控告人将馍馍拿给邻居,遂引起被控告人无端不满,并拿起一个碗向控告人头上砸去,控告人于当天住院。后经医院诊断,病情为:左颅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控告人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非法摧残或践踏。被控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行为的刑
事责任。故恳请机关立案侦查。
此致
湟中县
控告人:杨XX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控告书
控告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尤某 职务 村主任 联系电话:135888880 8160002
被控告人:从艳军,男,成年,原系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某村党支部副,住该村。
控告事项:
追究被控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月16日,被控告人从艳军在担任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某村党支部副期间,自作主张将其圈占的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10073平方米卖给张某(张某已在2009*年2月2日正式动工建房),收取18万元卖地款自行占有。这一事实,有当时代笔书写卖地协议的本村村民杨某证实。被控告人非法买卖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时,由杨某了卖地协议,同时杨某当场目睹了张某18万元买地款交付给被控告人从艳军的过程。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村的魏喜也能证明被控告人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实,其是给村民张某施工建设的包工头。此外,本村原村主任郑法也知道被控告人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实。上述三人均能证明被控告人非法买卖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事实,并愿意作证。
上述被控告人非法买卖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将卖地所得款项1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请贵局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从艳军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兰山区
控告人:白沙埠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2011年11月7日 附:
一、证人名单
1.杨某,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某村,系该村村民。联系电话:2.魏喜,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村,系该村村民。联系电话:
3.郑法,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某村,系该村村民。联系电话: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 事 控 告 书
控告人:刘惠芬、女、汉族、1955年2月3日生人、 手机:15620653378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南横街欣荣嘉园
被控告人:廖刚、男、汉族、职务:河东建委副主任、自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南横街欣荣嘉园
依据我国《》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控告人特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控告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廖刚,借“维稳”之名,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
请求事
项:
一、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廖刚,以“维稳”之名,打击报复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罪,侮辱、蒙头暴打用脚踹造成人身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两次被非法拘禁人身自由,两次被故意殴打骨折的刑事责
任。 二、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廖刚,已严重构成了渎职滥用职权罪给控告人造成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故意伤害,2011年3月9日由于廖刚对控告人身体的故意伤害造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上的损
失。
事实和理
由:
一、廖刚借“维稳”之名利用职权胡作非为,只顾保官帽打击报复控告人。2011年3月9日中午12点15分左右,我依法逐级上访,反映河东建委在没有行政裁决书情况下,非法强迁的违法行为。我刚到天津站后广场进站口,即被河东建委雇佣的临时工一姓戴的截住,一会儿来了十多位。在建委信访办张志刚指挥下用暴力强行把我拖上车(津DF9270)建委老陆开车,建委信访于起华和一位临时工,还有建委从农村雇佣十八、九,二十来岁五位不务正业的打手,其中一位染着黄头发,三位大小伙子在车上摁住我一位56岁妇女,不让动,接打手机也不让,建委信访的于起华脱下自己红防寒服把我头裹住,憋得我喘不过气来。(有裹头的证据)
到离市区20来公里外的东丽杨北公路一处没有地址没有牌子名称,路边一个大铁门里黑监狱,外围3米多高围墙,墙上是2公分粗牛角式带尖铁栅,大铁门上方有监控探头,进出车随时锁门。院内荒凉空旷,开车进入大院往里开,靠左侧有个小院,车停在小院门口,十多个打手把我强行拖下车,拖进小院里靠左一排第三间小独屋
内。
河东建委廖刚手段卑鄙用手机指挥张志刚和大流氓大宋让他俩指使从农村雇来五位打手、保安、临时工十来位有蒙头暴打的、用脚踹的、搜身的、(身份证 手机 钱 钥匙全部从贴身兜里搜走)抢包的、有一部手机放在内裤里也被一群公权下土匪流氓扒开裤子从里面掏了出去。廖刚吸取第一次打断我7根肋条的教训,先抢我手机切断外援,切断通讯,使法拨打110报警,不让我给在美国定居的姐姐打电话求助。廖刚心毒手狠,指使五位打手踹我腿,打手一边踹一边说:“我连我爸都打,打你有啥,我弄死你都有富余,你信吗?”第二天我的腿红肿起来非常疼痛,腰连踹带受凉动不了(黑监狱木板床上只铺着薄稻草垫子)血压高达180,由脑外伤造成的癫痫病发作要求去医院就诊,黑监狱女看管杨静说:“要跟廖主任请示”,廖刚不但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权连我的身体健康权也被剥夺了,我的身体遭受到极大伤害。就这样狗仗人势的五位打手,嘴里叼着廖刚让买来的香烟供着他们抽,嬉皮笑脸说下流话,把抽嘴里烟雾喷到我脸上,用烟头烫我手,还再轮番用脚踹。丧失人性的廖刚假公济私,时时不断换着卑鄙的手法进行肉体上的报复。河东分局史南山说:“他们打你我可没在跟前”,我说:“那你也没在远
处”。
非法拘禁6天绝食五天(3月14日)早10点半刚过,河东分局史南山进关押我的小屋里说:“让他们送我回家”。我找他们要搜走和抢走的手机、身份证、挎包等,要回手机我马上报警,姓戴的又叫五位打手抢我手机又要对我施暴不让我报警,拉我快上车送我回家。我说:“先拉我去天津骨科医院看病去”,河东分局史南山说:“他们说不能弄你看病去,如果弄你去看病,那就是他们给弄的啦。你明天再去医院看病,回来找他们报销,要不我给你50块钱打的”。我说:“他们不弄我去看伤就不是他们踹的吗?”。第6天腿还肿腰还痛感觉混身疼痛,不能再耽误,马上去医院保留证据。他们用房管站的车,车窗上挂着厚布帘不让我看外面,应走卫国道直接到新开路,可是沿着外环线以外的小路往金钟桥开再绕回新开路。车号(津A.V5986)姓董的开车,建委临时工姓戴的和姓葛的把我送到小区后,我没下车马上拨打110报警,这时姓戴的还再跟我抢手机不让报警。110民警到达后,看了当时现场,车上挂着厚布帘,出警民警说:“我已把建委车牌号记下来了,他在赤土打的你,那你去赤土报案去”。我说:“建委廖刚把我手机抢走关押在东丽黑监狱我没办法报警,我现在报警怎么啦”。出警民警也不做出警记录和签字马上开车就走了号
281492 280612 。
110民警走后,我马上打的到天津骨科医院就诊,经X光检查右腿骨折,右腿肿胀压痛,右小腿中上方肿胀压痛,多处软组织挫伤。医院诊断出来后我给廖刚打电话告诉他,给孙基刚打电话,孙基刚接后即挂断,我又給发短信告诉他,他和廖刚,身为建委机关工作人员无动于衷知法犯法。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我两次被打骨折,两次被非法拘禁,其行为野蛮,手段卑鄙。
2008年7月10日上午9点我在给河东建委主任孙基刚联系好后,孙基刚让我到建委谈拆迁一事。刚到建委门口就被廖刚事先安排等候的三名保安连骂带打,将我在地上不能动了,我马上给定居美国姐姐打电话,姐姐让我快报警,姐姐挂断我的电话后,马上向中国侨办反映。我马上拨打110报警,属地大王庄派出所管辖,经指定医院诊断右侧7根肋骨骨折和双下创伤性湿肺较重。我要求做法医鉴定,大王庄派出所民警迟迟拖着不做,我只好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让天津医科大学做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轻伤)。我要求大王庄派出所进入法律程序,他们拖着不办,所以我
只好逐级反映,最后于2008年9月5日反映到。下了督
9月27日晚,大王庄派出所把廖刚亲自指使打伤我的主犯给拘捕了,这时廖刚和孙基刚为保乌纱帽害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马上找我解决房子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付出7根肋骨骨折的代价,索要回部分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廖刚,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第37条、第3,《刑法》第234条、第23、第245条、第2条、第93条的规定。控告人特向河东人民提出控告申请。依据《最高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请求人民立查,并追究廖刚两次打人致伤的刑事责
任。 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
控告人:刘惠芬
2011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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