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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

来源:年旅网
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完善服务管理体系,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省新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要求,坚持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总结近年来省内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 户籍地服务与管理

坚持以“村﹙居﹚民自治”为载体和依托,做好服务管理。具体规范为: 一、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手,送宣传、送、送知识、送服务上门,从源头上做好服务工作。 二、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出30日的人口应实行全员登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将流动人口有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在PIS中予以记录。

三、乡镇、街道应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寻查登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及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对漏管人员及时登记,对有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的流动育龄妇女及时更新信息,并在PIS中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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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流出前,乡(镇)、事处应当为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婚育信息,如实填写《婚育证明》的相关内容。

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其有效期。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五、应对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建档,及时录入PIS。

登记建档的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按PIS系统信息采集的要求; (二)流动人口准确有效身份证号码。 信息登记应当准确、完整。

六、应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主要信息情况。

对现居住地通报或者通过统计口径获得的流出人员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变动情况应及时在PIS中予以更新。

七、应向流出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告知其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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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九、禁止户籍地跨省设立孕环情检查站点,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十、应保障流出人员享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依法保障流出育龄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 十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人领发[2007]9号文件)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现居住地服务与管理

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在认真推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管理。具体规范为: 一、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新流入本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实行全员登记,采集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在PIS中予以记录。

二、乡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及出租屋等进行巡查登记,及时掌握流入人口底数及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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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在本村或社区居住,但在本村或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全员登记,是成年育龄妇女的,应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三、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查验其《婚育证明》。

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重要信息缺漏的,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

四、要及时向户籍地核实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对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婚育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PIS系统。 五、对流动育龄妇女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录入PIS。

六、应及时、准确掌握全员流动人口底数,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人,及时录入PIS。

七、对离开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应将其生育信息进行打包封存,以备需时核查。

八、应向流动人口普及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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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十、在收到流入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服务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有关情况。核实无误的,应即时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不予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一、为流入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服务登记后,应当在15个自然日内向其户籍地通报。

十二、流动人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可选择在女方或者男方户籍地办理再生育相关手续。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十三、要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房屋出租户﹙房东﹚在发生或终止租赁行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发现怀孕的,应当日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

十四、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应当配合乡(镇)或者事处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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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本单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二)对本单位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及变更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或事处。

十五、抓住宅小区管小区业主,建立物业计生联动工作制度。通过主管部门实现物业计生协作联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列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一名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村(居)委会做好信息收集、宣传服务等工作。房管部门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计生协管工作情况作为每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誉评估的重要依据,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认真考核评估。

十六、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应依法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经常开展活动,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十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人领发[2007]9号文件)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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