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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

来源:年旅网
第六章 请示

党的机关19年将请示列入法定公文。行政机关1957年将请示从报告中分离(1951年至1957年对上级请示事项用报告),1981年将其列入法定公文。

一、请示的用途

《条例》和《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党的机关 行政机关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在18种法定公文中,有两个纯粹的上行文:一个是报告,一个是请示。在向上级机关行文时,什么时候用报告,什么时候用请示,有些下级机关就搞不清楚了。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主要有两种:①文种——在行文时该用报告却用请示、该用请示却用报告或使用“请示报告”。 ②口语——领导在向秘书人员交代工作时说:“向上级打个报告,请示一下。”

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原因有两个方面: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1951年将报告列入法定公文。当时,报告含有请示的用途(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 ②主观原因——秘书人员和有关领导素质有问题。

实际上,请示与报告是容易区别的。请示与报告的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①行文目的不同——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②行文时间不同——报告可在事前、事中或事后行文,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③内容含量不同——报告有综合性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④处理办法不同——报告不需复文,请示必须复文。⑤习惯用语不同——报告结尾的习惯用语有“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示”等,请示结尾的习惯用语详见下文。

二、请示的种类

按用途,请示可分为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两种。

1.性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以下三种主要情况应使用性请示:涉及法规界限方面的疑难问题,遇有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平行机关之间意见分歧难以统一。

2.事务性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以下三种主要情况应使用事务性请示:所办之事缺乏人力、物力、财力,对要解决的问题负有责任但又不在自身权限范围之内,提出某一事项的解决方案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有人认为,还有一种请示,叫请求批转的请示。我不敢苟同。批转一定是下级机关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后,借助上级的权威,转给其他机关贯彻(参照)执行。请示是有一个事情在办理之前请求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这种公文,把它批转给其他机关没有意义。我承认,在意见没有被列入法定公文之前,这种请示确实存在过;但对照一下就会发现,这种请示的内容其实与意见是一样的,即一定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现在,意见已经加入了法定公文的行列,专门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这时候再用请示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显然是错误的。

三、请示的格式 格式一

×××关于×××的请示

×××:

(请示理由)

(请示事项)

1

妥否,请批复(示)。

×××

××××年×月×日

格式二

×××关于×××的请示

×××:

(请示事项) 理由如下:

(请示理由)

妥否,请批复(示)。

×××

××××年×月×日

说明:

1.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2.结尾的习惯用语,还可写成“当否,请批复(示)”、“上述请示妥(当)否,请批复(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当),请批复(示)”等。

3.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4.有的请示带有附件。 四、请示的写法

1.要把理由写得充分而必要,以增加上级批准的可能性。 2. 应当一文一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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