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浅谈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风险

浅谈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风险

来源:年旅网
浅谈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实习期问的人身伤害事故风险 陆文龙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511442) 【摘要】就业实习是一种特殊的实习,原因就在于这种实习是以就业 的劳动风险,其救济的对象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依前文所述,高职院校就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具有 劳动者身份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很难运用 为目的,在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就工作意向达成初步协议后,到单位的实 际岗位实习。他们工作勤奋努力,想通过自己良好地表现获得用人单 位的满意,增加签定劳动合同的机会。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希望通过 《工伤保险条例》来维护就业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对保护人身伤害事故的就业实习生存在缺失 一提供就业实习机会培养、考核、选择符合本单位适用人才,并与之建立 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对就业实习生的管理基本类似于企业员 般而言,实习前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会签订一份实习协 工。一方面,实习各方特别是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在这种 实习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清晰的规定,这就为实习各方特别 是实习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议。实习协议是指为了明确在实习过程中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 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发生诸如人身伤害事故时产生的纠纷 而签订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般而言,实习基本上是由 学校联系并安排,在这种模式框架下实习的安全性基本上是可以 【关键词】高职院校;就业实习;人身伤害事故 得到保证的。但是,如果学校提供的实习岗位不够或者说学生自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所发生的与其实习工 作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简称。与本科院校不同,高职院校是以 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 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术型和技能型专门人 才为目的。因此高职实习生经常需要到企业一线进行实习,这就 己已经找到的工作,比如就业实习这种特殊的实习形式,往往是学 生自行单方面联系单位后与实习单位签订一份就业实习合同,这 种情况下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就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 在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可以根据《合同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约束, 但是事实上很难通过《合同法》对实习生的权益进行维护。主要 有以下几个原因: 1、学校和实习单位很难就防范学生就业实习劳动风险与之达 成顶岗实习合同。如果按照学校和实习生的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协 议,意味着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 使在实习时更加容易受到人身事故的伤害。对于在就业实习中受 到的人身伤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就业实习生可以分别从以下几 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工伤保险 条例》以及部分地方立法。可是实践中这三条途径都不足以很好 的维护人身事故伤害中权益受损的就业实习生。 一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一方没有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因违约承担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的责 、法律对保护就业实习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缺失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局限性和保护人身伤害事故的就业 实习生存在缺失 任。这是许多单位所不能接受的,因为这会使单位承担额外的 责任。 2、从合同法原理来看,这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的三方所签 订的实习协议本身就不符合民事合同的固有特征。《合同法》是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它要求合同双方的地位 2004年开始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 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自施行以来,对于及 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 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对高职院校就业实习 生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 l、1996年l0月1日,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是平等的。但是根据上文分析就业实习中学校、单位与实习生之 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可以看出,学校、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 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学生不论 是相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而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学校、 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显然,这样的三方合同 不应由民事合同制度来调整。 另外,因为就业实习生是处于弱势地位,现在高职院校就业实 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 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 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作出类似规定,导致实 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 习生在校期间往往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对合同法等 必要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于是在签订就业实习合同时往往忽视 或着不敢提有关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归责条款。 (三)《侵权责任法》对人身伤害事故中就业实习生的保护也 存在缺失 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 纠纷处理,这对于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正如案例一所体 现的,实习单位往往在实习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以实习生是在校 学生不是适格劳动者的理由拒绝赔偿。 2、从法律实质上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属于劳动法律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较之于合同法律的救济,在实践中侵权法律救济是人身伤害 事故中经常运用的,其赔偿范围也更大。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 定,侵害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虽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专门适用于化解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发生 --——然我国侵权法在一定程度上给高职院校就业实习生的维权提供了 34..—— 途径,实际上运用侵权法来维护就业实习生的权益对于就业实习 理结果或着按照民事侵权的模式进行处理。 生来说也是不利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最后,虽然条例对于维护实习生的权益作出了规定,但是,只 1、举证困难。因为依照我国侵权法有关规定,实习生在实习 是体现在实习单位有义务为实习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安全的 过程中权益受损适用于一般人身侵权规定。我国侵权法规定一般 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指导,对于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民事侵权适用于过错责任,这就要求实习单位、学校和实习生三方 担责问题仍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侵权事故发生时举证自己不负责任。一方面,由于现在高职院 二、高职院校就业实习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校学生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往往忽视 的法律性质 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 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性质 犯,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导致其不能在 认定的关键,是就业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对于劳动者在工 侵权事故发生时及时举证。另一方面,由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种 作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的维权,《工伤保险条例》是最有效的办 种制约,就业实习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往往求 法,可是依前文所述,现在就业实习生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认定是劳 职心切,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忽视或者放弃自身 动者而被《工伤保险条例》排除在外。但是,在就业实习中的就业 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当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因为害怕用人单 实习生已经和工作单位建立了实质的劳动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 位毁约,不想放弃工作,就不知所措,或忍气吞声,不知道或不敢向 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其次,要明确就业实习 实习单位主张侵权损害求偿权,有的实习生认为要找到一份工作 期间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就业实习涉及到多重法律关 已经很满足了,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不敢与之抗衡,只能听之任之。 系,即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 2、就业实习生遭受到人身事故伤害侵权时,维权的最大困难 律关系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就业实习期间应 是实习单位和学校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相互推诿。正如案例2 该认定,就业实习生和工作单位形成了实质的劳动关系,受到《工 所体现的,单位认为,实习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其正式 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应该适用追究单位 员工,另外牵强的强调实习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单位只负责提供实 或学校的管理过错责任。 习场地,不负赔偿义务。同时,这也造成了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人身 三、结语 安全方面的漠视。学校认为,在就业实习的情况下,往往是实习生 作为一名在高职院校工作多年的学生工作者,深知高职院校 自发的找到实习单位并已经与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特别是这时 毕业生就业实习之路的曲折坎坷,风险繁多。如何帮助实习生规 有的实习生已经和学校签订了离校协议,事故发生时事实上已经 避法律风险,如何帮助他们在权益受损后,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 受实习单位管理,学校不负责离校后的行为。 救济,如何规范就业实习中种种法律问题,则需要、单位和学 (四)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和对人身伤害事故中就业实习生保 校携起手来,共同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高职院校就业实习生劳动 护的缺失 法律保护体系。就业实习生的维权之路还很长、很难,还有许多工 现在为了更加充分维护实习生在人身伤害事故伤害中的权 作要做,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这是每一名学生工作者所职责和 益,地方纷纷通过制定一些地方行法规。比如广东省于2010 使命。 年颁布并实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 例》。这部《条例》在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实习生在实习期 间遇到的种种问题。该条例把实习生规定成了一个特殊的主体, 为保障实习的顺利进行,促进就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该 条例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习生在人身伤害 受损时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条例》没有对就业实习生特殊的劳动者身份作出明确 的定位。在有关于实习的定义中,该条例只是规定实习是和教学 活动相关的,属于教学活动的一种延伸。但是现在实习的形式多 种多样,一些特殊的实习比如说本文所提到的就业实习已经明确 阐述实习生在就业实习中付出了劳动,也创造了价值,具有劳动 性,是适格的劳动者。 【参考文献】 其次,对就业实习生在就业实习中人身受到伤害时的救济途 [1]周永坤.法理学一全球视野[M].法律出版社,2000 径规定也不明确。一般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选择 [2]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J].法学论坛,2003(6) 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就业实习生 [3]陶书中,王佳利.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青 在人身权益受损时,只能先向学校报告,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进行协 年,2006(11) 商根据与之签订的三方协议处理。此时,作为受害方的就业实习 [4]王鲁.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0 生不能主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被动的等待学校和单位的处 [5]朱岩.在校大学生兼职法律权利保障状况[D].兰州大学,2008 —3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