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 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 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 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
机上共 105人,其中机组人员 9名,日本人 3 名.
11时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 ,以卓长仁 ,安卫建为首的 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
门口 ,用猛射驾驶舱门锁 ,踢开舱门后持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 ,当即将报务员和领 航员打成重伤 .紧接着 ,武装暴徒又用手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 ,向南朝鲜飞去 .296 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 .5 月 6 日上午 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 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 ,其他 7名机组人员和 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 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 6 名劫持犯拘留 ,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之后 ,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 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 ,要求南朝鲜 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 ,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 客交还中国民航 ,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 .同时 ,并由中国民航局率领工作小组 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阿萨德 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 ,对中
国 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 ,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 ,机组人员 和飞机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 1970 年 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
经南朝鲜同意 ,5月 7日上午 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 .经过双方
磋商结果 ,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 707 专机返回 中国 ;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 ,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 ;受伤的一名机组人 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 ,然后回国 .
但是,双方关于 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中国方面指出 :按照中国的法 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 .南朝鲜方面表示 :不能把 罪犯交还给中国 ,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 .中国方面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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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 .在当地 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 ,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 5月 10日 时间 15时 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 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 城回国 .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 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 ,受到各界代表 200 多 人的热烈欢迎 .
乘 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5月 18日,民航 296号客机经过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之后从汉城金浦国际机场起飞 (5月 15
日从春川机场顺利起飞安全降落在汉城金浦机场 ), 于中午 12 时半抵达北京 ,劫机时被暴徒开 打成重伤在南朝鲜治疗的机组人员也随机返回祖国 .
中国有关部门指出 ,5月 5日劫持中国民航 296号客机的 6名武装暴徒卓长仁 ,姜洪军 ,安卫 建,王彦大 ,吴云飞 ,高东萍 (女)等人 ,不但犯有劫机罪 ,而且是犯有盗窃 ,伪造证件 ,投机 诈骗等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 ,因此 ,南朝鲜当局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 ,立即把他
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 .
5月 24日,南朝鲜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 ,已将劫持中国民航 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 6名暴徒
正式逮捕 ,他们将听候对其劫机罪行的审判 .6 月 1 日 ,该检查院以违反南朝鲜《航空安全法》 , 《移民管制法》 ,《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 ,对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卓长仁等罪犯提 出起诉 .7月 18日,南朝鲜汉城刑事地方开庭审判以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 296号客 机的 6名罪犯.8月 18日,该开庭 ,分别对这 6名罪犯宣判 :判处卓长仁 6年徒刑 ,姜洪军和 王彦大各 5年徒刑 ,安卫建 ,吴云飞和高东萍各 4年徒刑 .经抗诉和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有关知识点
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空中劫持飞机的事件不是当代才发生的 .世界上发生第一起空中劫机事件是 1933 年在秘鲁 发生的 .60 年代以来 ,由于科学技术发展 ,国际航空业务的扩大 ,空中劫持事件就不断发生 ,而且 危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的安全 .因此 ,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严重 关注 .联合国大会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 ,在国家管辖的范围内阻止 ,防范或查禁 这类行为 ;犯有劫机行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因而 ,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 力下,先后制定了对空中劫持犯罪惩罚的三个国际公约 ,即 1963年 9月14日在日本东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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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 .在当地 的国际航空法会议 ,签订了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1970 年 12 月
1
日在荷兰的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 ,通过一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197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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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尔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 ,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
行为公约》 .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 ,凡是从航空器的地勤人员 ,机组人员为具体飞机作飞行前 准备开始 ,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 24 小时为止 ,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 ,都被视为一种 刑事犯罪 ,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 ,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 ,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 ,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对劫机犯的制裁 , 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 有劫机罪的人 ,无论在何处 ,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 .因而不 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 ,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但是 ,在 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是不满意的 .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 ,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 ,而 且受到了国际的谴责 .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为此 ,我们表示了 严正的。
三、本案在考试中的常见问题
1 、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 96 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
约》的规定 ?
2 、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 3 、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
4 、什么是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该原则有何意义 ?
四、本案常见考题的参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 96 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符合《海 牙公
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 条
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 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 “自行选择 ”是否以公约 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 “或引渡或起诉 ”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 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 的引渡规则的。 但韩国在判决书中强调所谓 “动机 ”、“自卫 ”,且判刑太轻,与 《海 牙公约》规定的 “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 ”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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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 管
辖权的规定,作为 96 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 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 “或引渡或起诉 ”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
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 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 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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