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过错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申诉和控告; (二)群众举报;
(三)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四)火灾事故调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发现; (五)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指定办理; (六)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交代; (七)其他途径发现。
第三条 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审查、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及执行工作。
第四条 总队、支队应当分别成立由行政主官、本级政治、防火部门共同组成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行政主官担任;副组长二人,由防火、政治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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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防火监督部法制处、支队设在防火监督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审查、调查和认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对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的证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七条 除组长以外的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组长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第八条 办公室受理执法过错案件时统一使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案登记表》进行登记,填写《案件材料接受记录》表。在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本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九条 有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全面收集证据,认定执法过错行为是否存在。
调查结束后,调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书面报告应当包含案由、查明执法过错的主要事实以及执法过错的纠正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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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办公室提出纠正意见,报本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填写并送达《纠正执法过错行为通知书》,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纠正错误时应当指出错误所在,指明纠正的方法,确定纠正错误的期限并适时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有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会同本级政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批表》报本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四条 追究决定作出后,由办公室填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三日内送达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第十五条 调查、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调查认定工作难度大、案情复杂的,经本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调查、认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起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复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复查决定书》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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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案登记表》、《案件材料接受记录》、《纠正执法过错行为通知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批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复查决定书》,公安部消防局未统一印发之前由总队统一印发,公安部消防局印发新的文书式样后,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的文书式样。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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