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薪时期完善又寸外 口秋冬 担保管理的思路 对外担保管理是我围外债管理的一项雨要【人]容,它有力 地促进j 我固的利用外资l:作,支持r我国企业的“走出去” 战略,促进了我同经济的对外交流。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 担保管理也有效地控制了’我国外债规模。随着国内外形势的 发展,尤 是加入吐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 即只要仃关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人民银f?ffq,要求,银行所提供 的_L:程承包和贸易项下等作融资类保甬逐月进行径 Ⅱ"町, 不需外汇局事先审批; ・类是对银行提供的融资项下对外 担保和其他境内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采取事先市批、事后 记和履约核准的管理制度。权限划分l:,为境外机构提供的 :的对外担保 也需要顺应形势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对对外担保的管理进 对外担保和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行同顾和总结,并探讨新时期对外担保的管理思路。 经担保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同家外i1:管瑚局审 批,其他由分局审批。 我国g'-l'gb担保管理回眸 对外担保是指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担保,其含义大致可概 括为境内居民(担保人)向非居民承诺, 第j方当事人未 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在 改革X'-J'91、担保管理方式已是当务之急 总体而言,到日前为J卜,我局对对外担保的管理以事前 审批为主,这种管理方式任相 长的,・段时 内足适应 时 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 改革开放初期,也被称为外汇担保。对外担保作为一种对外 的形势的,管理上也是有效的。f或有债务,如果管理不当,债务风险就有可能从债务人身上 转嫁给担保人,如债务人为境外机构,则有可能增加我国外 债规模,对一国的国际收支造成冲击。因此,改革开放以来, 事前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包括: 对外担保行为派生的风险应该由行为主体双方共同承 我国历来莆视对外担保的管理。我国的对外担保管理, 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担。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行为条件,并出具批准文件, 很 大程度上弱化了债权人的约束责任和风险意 {,从而将经济 _【:作 198l一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主体之问的商业风险转化成为国家的风险。实际_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外汇担保管理和立法工作的开始。该条 例规定,只有中国银行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 才可以对外担保;1984—1996年,这一时期为我国对外担 中,一些境外债权人特别是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将外汇 管理部门的担保审批文件视作担保,而疏f对贷款项目 的风险审查和监控,造成被动展期和债务纠纷。这种情况不 保管理及立法工作的发展阶段。公布实施j-(《境内机构对外 利于我们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 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汇担保的概念、管理对象、审 批权限、担保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担保登记手 续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6年,在总结以往对外担保 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并于次年制定了实施细则。该办法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 违规对外担保严重削弱全。径管理的有效性。违规担 保主要体现在:一些地方的部门仍然不断为外商投资提 供固定同报等各种形式的担保;境内中资银行违规提供对外 担保,担保履约率很高;大量中资海外机构,尤其是任 的中资机构或具有中资背景的机构等,在海外形成了火量负 债,这 负债通过违规担保或安慰函等形式将风险转嫁到同 的所有境内机构的对外担保都纳入管理范畴,并针对经济发 }jf衍 交易并造成 展中出现的新的担保形式,如抵押和质押等,作出lr明确规 内;有的海外企业将担保项下资金违规『定,初步实现了对所有担保人和担保类型的全口径管理。到 目前为止,我国仍执行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巨额亏损等等。 以事前审拙为主的管理制度程序繁杂,效丰低下。由于 审批权限的不同,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局开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实行两种管理模式。一类是 对银行提供的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始,往往需要层层卜报,批文也要逐级下达,之后还需办理 21 中国9bJl-管理))2002 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外汇与管理JFOREIGN EXCHANGE ADMINlSTRA工lQ 登记、变动反馈和注销等手续。・方面外汇管理部门没有精 力进行事后跟踪、调杏研究和监测预警;另经营造成不便。 失控。 ・方面对企业的 在从严管理的前提下取消事前审批,简化行政手续,加 强对外担保的登记和履约桔准管理,同时加大对连规机构的 完善对外担保管理的设想 对外担保属于我国的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管理同外债管 理‘样具有蓖要的意义。存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韩国海外机 处罚力度。外汇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对外担保合同进行 登记。登记标准完全透明公开,只要对外担保中的相应主体 符合法规所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规模控制指标的要求,外 汇局对对外担保合同就应予登记,从而可以形成担保人选择 被担保人、债权人选择担保人的局面,外汇局可以不再对担 构的大量负债对国内经济造成 严 冲击,这对下我国的对 外担保管理具有警示作用。笔者认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应 从以下几个方而着手: 保行为主体之间的商业风险进行审批,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 理效果。经外汇局登记的对外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担保人 对外履约时,凭外汇局的对外担保登记凭证,经外汇局审核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规模的扩大。应从市场准入资格和规 模控制两个方面加以:一是市场准入资格。担保人和被 担保人均须具有合法地位以及相应的业务许可,对银行作为 后,N#I-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由于担保人的不同 特点,应对不同担保人的登记方式作出不同的 规定:财政部提供的对外担保和银行提供的非 担保人还应增加流动比率和本外币统一监管 等指标;应严格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和盈亏 状况等财务指标和偿债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规 定,严格审查担保人有无重大违规记录等,以 此不守法经营、资信不好的机构提供对 外担保。二是严格规模控制指标,同时对不 同的担保主体进行分类管理。以外汇营运资 金和年度外汇收入为基数,单个担保行 为-F体的最高对外担保额,从而控制全国对 外担保总规模。不同的担保人具有不同的抗 风险能力,因此应将担保行为主体划分为银 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实行事后定期登记制度,其 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均实行登记生效制。凡未按 规定到外汇局进行登记的对外担保,一旦担保 人对外履约,外汇局将不予核准其对外付汇,从 而增加对违规担保的处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 提高管理的权威性。 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银行是一个 特殊的市场主体。在对外担保的交易中,银行既 可以是担保人,同时企业在对外担保履约时的 购汇及对外付汇也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我们要全面加强对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三类,设定不同 的对外担保上限。对于银行,参照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 充足率的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 债务余额之和应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本金的l5倍。对于非银 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对外担保业务在内的外汇业务的现场和非 现场监管,规范银行的汇兑行为,以管住各类微观主体的外 汇收支。管住了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就简单容易得多。 此外.还应加快开发对外担保统计监测系统,并同外汇 局的其他电子化监测系统一起,在宏观上全面掌握对外担保 的流量和存量信息,在微观上了解各银行和企业的相关数 据,比如各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流量和存量信息、外汇收支 和外汇帐户信息等,达到规范管理和总量监控的目的。同时 应加强法规建设。 行金融机构,应参考其行业特点,制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和 财务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的上限。其中, 租赁公一J的对外担保余额应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2 倍;财务公司应仪限于对成员单位提供对外担保,对外担保 余额应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 担保余额应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一般企业所提供的对 外担保余额,应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常项Yl外汇收入或其净 资产的一 (取其低者)。鉴于为境外机构提供担保有可能将 改革对外担保管理方式之后,强化登记生效制和履约核 准制是对外担保管理的核心所在。只要我们有效地执行这些 制度,同时加强对银行执法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机 境外负债转嫁至国内,增加我国的外债规模,凶此相比较而 占,对为境外机构提供担保所限定的指标应当更加严格,如 金融机构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应增设本外币统一指标;企业 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还需考核担保人的流动比率等。通过这 些指标,可以控制对外担保总量,防止对外或有负债规模的 构的处罚,就会更加有效地地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为维护我 国国际收支平衡作出更大的贡献。圆 22 FOREIGN EXCHANGE 200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