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及其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在区、县级市⼯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分⽴、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须在当⽉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续。
是我国五⼤保险之⼀,如果有正式单位和正式⼯作的⼈,单位都会为其购买养⽼保险,养⽼保险作为在⽼了以后的保障,有很多⼈都会买养⽼保险,那么个体⼈员养⽼保险如何办理呢?有很多⼈都不清楚,下⾯就跟⼩编⼀起来看看有关知识。
私营企业、个体⼯商户养⽼保险如何缴
1、凡在本市⾏政区域内,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商户的业主和雇⼯;男性未满60周岁、⼥性未满50周岁,必须参加基本养⽼保险,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2、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平均为基数的19%缴纳养⽼保险费;雇⼯以⽉实际⼯资收⼊为基数,按其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单位负担11%,雇⼯本⼈负责8%。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市职⼯⽉平均⼯资的40%?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平均⼯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3、私营企业、个体⼯商户的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和个⼈帐户相结合。业主缴纳的养⽼保险费按其缴费的8%划⼊养⽼保险社会统筹基⾦,11%记⼊其个⼈帐户。
雇⼯的养⽼保险个⼈帐户记⼊⽐例为缴费基数的11%,包括雇⼯本⼈缴费的全部和从⽤⼈单位缴费中按本⼈缴费基数的3%记⼊的部分。
⽤⼈单位和从业⼈员缴纳的养⽼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缴费基数每年7⽉进⾏核定调整。个⼈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有关规定计息。
从业⼈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帐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单位按下列规定为从业⼈员办理参加基本养⽼保险⼿续:
(1)在市及其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
(2)在区、县级市⼯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3)⽤⼈单位在领取或批准开办之⽇起30⽇内,雇⼯在被招⽤之⽇起30⽇内,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保险⼿续。(4)⽤⼈单位分⽴、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解除或终⽌时,须在当⽉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续。
5、⼯商⾏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提供新开办单位情况,并督促其参加基本养⽼保险。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从业⼈员设⽴⼀个社会保险号码,建⽴养⽼保险个⼈帐户,记录养⽼保险个⼈帐户储存额,并作为计发基本的依据。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应向从业⼈员定期提供个⼈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养⽼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额、个⼈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雇⼯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
6、从业⼈员男性满60周岁、⼥性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并在2年内,可以申请按其从业时间补缴养⽼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从业⼈员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均视作缴费年限。7、基本养⽼⾦的组成及计算办法:
(1)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从业⼈员,其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帐户养⽼⾦两部分组成,基础养⽼⾦⽉标准为符合领取养⽼⾦当时的本市上年度市职⼯平均⼯资的20%,从社会统筹基⾦中⽀付;个⼈帐户养⽼⾦⽉标准为本⼈个⼈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帐户不⾜以⽀付时,从社会统筹基⾦中⽀付。
(2)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实施后符合按⽉领取养⽼⾦条件的从业⼈员,除发给基础养⽼⾦和个⼈帐户养⽼⾦外,加发过渡性养⽼⾦,过渡性养⽼⾦按现⾏的计算办法执⾏。
(3)从业⼈员的男性满60周岁、⼥性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待遇,其个⼈帐户储存额
⼀次⽀付给本⼈,同时终⽌养⽼保险关系。
(4)从业⼈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性未满50周岁出境定居的,可⼀次领取其个⼈帐户中个⼈缴费部分,同时终⽌养⽼保险关系。
(5)按⽉领取养⽼⾦的从业⼈员死亡后,从社会统筹基⾦中⽀付国家、省、市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次性优抚⾦、原供养直系亲属的⼀次性救济费;其个⼈帐户中的个⼈缴费部分余额,可由其⼀次领取。
(6)未达到领取养⽼⾦年龄的从业⼈员死亡后,其个⼈帐户中个⼈缴费部分,可由其继承⼈⼀次性领取。8、基本养⽼⾦应根据上年度市职⼯平均⼯资增长率的⼀定⽐例在每年7⽉进⾏调整。
9、从业⼈员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应于从业⼈员提出申请之⽇起30⽇内为其办理基本养⽼关系和个⼈帐户储存额的转移⼿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保留,待从业⼈员达到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再按规定⽀付。
10、从业⼈员达到规定的年龄时,应及时向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的书⾯申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续,领取养⽼⾦。享受养⽼保险待遇的⼈员须定期向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办理复核⼿续,对不按时办理复核⼿续的⼈员,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可暂停⽀付养⽼⾦。
11、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单位的从业⼈数、⼯资总管、缴费情况及经营情况进⾏稽查。社会保险基⾦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12、⽤⼈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缴纳养⽼保险费,业主每年的养⽼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时缴清。各级⼯商⾏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收缴。逾期缴纳的,每逾期⼀⽇,加缴应缴⾦额5‰的滞纳⾦;逾期30⽇内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从其银⾏帐号中强制扣缴或向⼈民申请。
13、职⼯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及其亲属应⽴即向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报告。对虚报、匿报、冒⽼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额、拒不履⾏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民申请强制执⾏。
《》第五⼗⼋条
⽤⼈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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