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程。
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程范围。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危⼤⼯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续时,应当提交危⼤⼯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案
第⼗条施⼯单位应当在危⼤⼯程施⼯前组织⼯程技术⼈员编制专项施⼯⽅案。
实⾏施⼯总承包的,专项施⼯⽅案应当由施⼯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程实⾏分包的,专项施⼯⽅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条专项施⼯⽅案应当由施⼯单位技术负责⼈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可实施。
危⼤⼯程实⾏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案的,专项施⼯⽅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条对于超过⼀定规模的危⼤⼯程,施⼯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案进⾏论证。实⾏施⼯总承包的,由施⼯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案应当通过施⼯单位审核和总监理⼯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程有利害关系的⼈员不得以专家⾝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本规定第⼗⼀条的程序。专项施⼯⽅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名称、施⼯时间和具体责任⼈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标志。第⼗五条专项施⼯⽅案实施前,编制⼈员或者项⽬技术负责⼈应当向施⼯现场管理⼈员进⾏⽅案交底。施⼯现场管理⼈员应当向作业⼈员进⾏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和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六条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案组织施⼯,不得擅⾃修改专项施⼯⽅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或者⼯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七条施⼯单位应当对危⼤⼯程施⼯作业⼈员进⾏登记,项⽬负责⼈应当在施⼯现场履职。
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应当对专项施⼯⽅案实施情况进⾏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案施⼯的,应当要求⽴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负责⼈,项⽬负责⼈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程进⾏施⼯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即组织作业⼈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程专项施⼯⽅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程施⼯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单位未按照专项施⼯⽅案施⼯的,应当要求其进⾏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施⼯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第三⽅监测的危⼤⼯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案。监测⽅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程,施⼯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员进⾏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单位项⽬技术负责⼈及总监理⼯程师签字确认后,⽅可进⼊下⼀道⼯序。
危⼤⼯程验收合格后,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验收时间及责任⼈员。
第⼆⼗⼆条危⼤⼯程发⽣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单位应当⽴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单位开展应急抢险⼯作。
第⼆⼗三条危⼤⼯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监理等单位制定⼯程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作进⾏后评估。
第⼆⼗四条施⼯、监理单位应当建⽴危⼤⼯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单位应当将专项施⼯⽅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作计划对危⼤⼯程进⾏抽查。
县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的单位和⼈员对危⼤⼯程进⾏检查,所需费⽤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
抽查中发现危⼤⼯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单位整改;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或者暂时停⽌施⼯;对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应当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
第⼆⼗⼋条县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的处罚信息纳⼊建筑施⼯安全⽣产不良信⽤记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第三⽅监测的;(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施⼯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程专项施⼯⽅案的,依照《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处罚,并暂扣安全⽣产许可证3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三条施⼯单位有下列⾏为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员进⾏处罚:
(⼀)未向施⼯现场管理⼈员和作业⼈员进⾏⽅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标志的;(三)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未对专项施⼯⽅案实施情况进⾏现场监督的。
第三⼗四条施⼯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产许可证3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进⾏专家论证的;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进⾏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案组织施⼯,或者擅⾃修改专项施⼯⽅案的。
第三⼗五条施⼯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项⽬负责⼈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施⼯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程验收的;
(四)发⽣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危⼤⼯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为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总监理⼯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程专项施⼯⽅案的;(⼆)发现施⼯单位未按照专项施⼯⽅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的;
(三)施⼯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施⼯时,未向建设单位和⼯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程施⼯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危⼤⼯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条监测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九条县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机构的⼯作⼈员,未依法履⾏危⼤⼯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
第四⼗条本规定⾃2018年6⽉1⽇起施⾏。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成⽇期:2018年03⽉08⽇
⽂件名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01⽇⽣效⽂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
废改⽴情况:2019年3⽉13⽇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危⼤⼯程范围
危⼤⼯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详见附件2。⼆、关于专项施⼯⽅案内容
危⼤⼯程专项施⼯⽅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程概况:危⼤⼯程概况和特点、施⼯平⾯布置、施⼯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标准、规范及施⼯图设计⽂件、施⼯组织设计等;(三)施⼯计划:包括施⼯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艺技术:技术参数、⼯艺流程、施⼯⽅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管理及作业⼈员配备和分⼯:施⼯管理⼈员、专职安全⽣产管理⼈员、特种作业⼈员、其他作业⼈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员等;(⼋)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员
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员应当包括:(⼀)专家;
(⼆)建设单位项⽬负责⼈;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技术负责⼈及相关⼈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员、项⽬负责⼈、项⽬技术负责⼈、专项施⼯⽅案编制⼈员、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及相关⼈员;(五)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及专业监理⼯程师。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案内容是否完整、可⾏;
(⼆)专项施⼯⽅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案是否满⾜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安全。五、关于专项施⼯⽅案修改
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修改,并履⾏有关审核和审查⼿续后⽅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六、关于监测⽅案内容
进⾏第三⽅监测的危⼤⼯程监测⽅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法、⼈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七、关于验收⼈员
危⼤⼯程验收⼈员应当包括: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员、项⽬负责⼈、项⽬技术负责⼈、专项施⼯⽅案编制⼈员、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及相关⼈员;(⼆)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及专业监理⼯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技术负责⼈。⼋、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相关专业⼯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论证职责、⼯作失职等⾏为,记⼊不良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2018年6⽉1⽇起废⽌。附件:1.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
2.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17⽇附件1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基坑⼯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模板⼯程及⽀撑体系
(⼀)各类⼯具式模板⼯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程。
(⼆)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度⼤于⽀撑⽔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联系构件的混凝⼟模板⽀撑⼯程。
(三)承重⽀撑体系:⽤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
(⼀)采⽤⾮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程。(⼆)采⽤起重机械进⾏安装的⼯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程。四、脚⼿架⼯程
(⼀)搭设⾼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架⼯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架)。(⼆)附着式升降脚⼿架⼯程。(三)悬挑式脚⼿架⼯程。(四)⾼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程。(六)异型脚⼿架⼯程。五、拆除⼯程
可能影响⾏⼈、交通、电⼒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程。六、暗挖⼯程
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的隧道、洞室⼯程。七、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程。
(⼆)钢结构、⽹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三)⼈⼯挖孔桩⼯程。(四)⽔下作业⼯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预制构件安装⼯程。
(六)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程施⼯安全,尚⽆国家、⾏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程。附件2
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
⼀、深基坑⼯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模板⼯程及⽀撑体系
(⼀)各类⼯具式模板⼯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程。
(⼆)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撑体系:⽤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
(⼀)采⽤⾮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程。四、脚⼿架⼯程
(⼀)搭设⾼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架⼯程。
(⼆)提升⾼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架⼯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程。(三)分段架体搭设⾼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架⼯程。五、拆除⼯程
(⼀)码头、桥梁、⾼架、烟囱、⽔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程。
(⼆)⽂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程。六、暗挖⼯程
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的隧道、洞室⼯程。七、其它
(⼀)施⼯⾼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挖孔桩⼯程。(四)⽔下作业⼯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艺。
(六)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程施⼯安全,尚⽆国家、⾏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程。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程质量安全
发⽂单位: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期:2018年05⽉17⽇
⽂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建办质〔2018〕31号
整理: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程公司⼯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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