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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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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大工程安全保证措施【整编】

一、危大工程技术管理

(一)各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二)协调各项目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优化工作,协调内部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技术管理。

(三)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包括监测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并报公司职能部室和技术负责人审批、经工程项目总监审核后方能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四)在专项方案实施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对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公示牌应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防范措施和责任监护人等内容,公示牌尺寸为800mm×1200mm,字体工整。

(六)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悬空作业、大型构件吊装等重大危险源工程,须落实专人进行监控。根据监控对象,确定熟悉相应操作过程和操作规程的监控人员,明确其制止违章行为、暂停施工作业的职责权限,监控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监控人员应做好危险作业监控记录。

(七)设备管理员负责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现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专业检测和检验,制止并杜绝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使用。

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一)管理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义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4)实行总承包的项目,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专业性较强

的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管理制度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3、管理程序

(1)开工前,项目部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提交公司总工办、安全部、工程部备案。

(2)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的管理。

(3)各项目部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公司总工办、安全部门审核,经公司总工批准签字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

(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公司成立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至少5人,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包括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的相关人员参加。

(5)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审批外,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6)对一些特殊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组织公司相关部室人员(不少于5人)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完善后,再组织专家论证。

(7)专项方案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8)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生产人员严格按批准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9)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有关人员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0)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检查。项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技术、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技术、生产、安全、质量负责人加强检查。

(11)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的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必须进行信息反馈,

按编制审核程序进行修订。

(12)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方案备案制度,应将批准实施的专项方案应报总工办、安全部和工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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