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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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我公司使用的气瓶有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氩气瓶、乙炔气瓶和液化气瓶。
二、 在进行气瓶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 专人负责气瓶安全,组织贯彻落实气瓶安全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市场部仓库组组长负责购买和储存气瓶的安全;中空生产线当班工艺工程师负责中空生产线氮气瓶、氩气瓶的安全;设备部钳工班班长负责镀膜生产线检漏用氦气瓶、设备部机加工中心氧气瓶、氩气瓶和乙炔气瓶的安全;食堂班班长负责食堂液化气瓶的安全。
四、 负责购买气瓶的部门和人员应向气瓶销售商,或充气单位,或气瓶制造单位索要并检查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阀等,下同)的①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 ②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向气瓶销售商,或充气单位索要并检查③《气瓶充装许可证》和④《气瓶定期检验证书》复印件并确认其有效性;⑤要求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⑥检查运输和装卸气瓶时,是否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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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存档。
五、 仓库人员,应当逐只检查:①气瓶上印有“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②企业代号标志、③气瓶出厂编号”的钢印;④颜色标志的涂敷;⑤气瓶上的警示标签和⑥充装标签;⑦气体质量⑧充装量和⑨压力;⑩检查气瓶是否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放置在指定储存地点,并做好记录。
六、 购买人员、仓库人员、运输人员、气瓶安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应当⑴接受安全使用知识培训;⑵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⑷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⑸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⑹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⑺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⑻使用高压气瓶时,人应站在出气口的侧面,先应微微开启瓶阀以检验气瓶嘴是否通畅,然后必须经减压阀减压后,才可正式放气使用。⑼所有气瓶不能靠近明火,距离10米以上较为安全。不能满足10米的,不得少于5米且需用隔热措施。⑽拧紧瓶阀时,只能用手拧紧,不能用扳手等工具硬拧,以免损坏瓶阀,造成泄漏。⑾开阀门时不要开得过快,防止氧气进入高压室时产生压缩热,引燃阀内的胶垫圈。⑿使用易发生聚合的乙炔气瓶时,要特别防止受热。⒀使用氧气钢瓶时,操作者要注意手上、身上和工具不得沾有油脂类物质,瓶附近也不能存放油类。⒁所有高压系统的管道需连接牢固、无泄漏。⒂使用气瓶时不能将气体全部用尽,应留一定压力的余气,压力不低于0.5MPa。⒃有责任和义务检查气瓶的安全装置等是否齐全,并拒绝入库、使用和运输“带病”钢瓶。
七、 气瓶的安全储运:⑴气瓶搬运时,需旋紧瓶帽,不能碰撞、敲打、滚滑、抛掷。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⑵气瓶存放地点应保持良好通风条件,以免气瓶渗漏时气体滞留积聚,发生危险。⑶气瓶存放地点不能有明火、热源,夏季需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⑷气瓶需直立存放。⑸气瓶与化学危险物品、有毒气瓶要分室存放。 ⑹易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应严格储存期限,不宜久存。 ⑺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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渍的氧气气瓶,应用四氯化碳擦拭干净。⑻空瓶须留有余压,旋紧瓶阀、瓶帽。⑼根据生产需要,车间内只允许储存一天24小时使用量的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氩气瓶和乙炔气瓶,并储存在指定的气瓶箱内。
八、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①当拧开瓶阀使用时,若听到“噬噬”声,则说明瓶阀漏气,应立即停止使用,且用粉笔在瓶身上写明漏气、退库。②当气瓶熔塞熔化,泄漏气体时,应立即用冷水淋瓶身,并用小木塞敲入熔塞孔。若仍漏气,则应将气瓶推人水池,一面注水,一面将水排入下水道。③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瓶身发热,应立即采用冷却措施。
九、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应立即上报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天津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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