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
作者:李佳原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7期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7-0020-01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和网络的广泛运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已经从原始的传统交易转变为快捷的网络交易,这是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进入人类事业的结果,网络交易这种新事物的出现和发展,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一些缺点也会伴随而生,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一、网络消费和网络消费者
(一)网络消费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利用互联网进行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消费形式多种多样。与传统的消费形式相比,新型的网络消费模式的特点主要有:开放性、便利性、廉价性、虚拟性、风险性。在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在网络上进行消费,可以直接点击网页,所要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都会迅速的呈现在眼前,这就节省了消费者寻找、挑选和排队付款的一系列时间,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打破了传统消费的时空,使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传统的消费模式,是在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完成的,是标准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网络模式下的消费,一切消费从一开始到结束,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下完成的,正是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网络消费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这种模式之下的消费比传统模式之下的消费受到的影响和损害就要多很多1。
(二)网络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买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群体,网络消费者,按照其本质 来说,是改变了交易形式的一种普通消费者2。虽然仅仅改变了一种交易习惯,但正是由于这种交易习惯的改变,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危险和侵害,保护其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种必要和趋势,原因主要有:商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救济的不完善性。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缺乏实时实地挑选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条件,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只能间接的依靠咨询、广告或者他人评价的方式,这样一来,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就不太真实,有时,由于一些不真实的信息,甚至会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再者,最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一个经营者的本性,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交易,由于客观条件的缺失,使得商家更加有可能做出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来取得最大化利益的行为。一般而言,制度的健全,往往是在问题出现之后的,对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机制亦是如此,在电子商务高度发展的今天,与其相配套的制度却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这种制度的不健全,便成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另一因素。 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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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情权无法完全实现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具有着诸多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是知情权,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项极为容易实现的权利,人们可以清清楚楚的了解到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然而在网购模式之下,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之前,无法亲自接触到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只能通过一些图片和宣传信息等虚拟的方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无法及时履行
传统模式之下的货物交易,一般是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来实现的,然而,在网购模式之下,消费者付款之后,必须等到商家发货,并经过物流公司的传送,才能拿到商品,如若商家在接受货款之后不适当履行或者不履行发货义务,或者物流过程出现问题时,就会侵害到消费者及时取得货物的权益。 (三)退货换货权难以实施
在实践中,经营者如若发生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就会涉及到消费者要求退货换货的情况,然而,一些经营者以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或者在格式条款中直接以明文的方式规定不得退货。即使一些经营者同意退货换货,也有可能要求消费者直接承担路费,运输费以及退货的其他费用。 (四)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损害赔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是因受到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和法律的不健全性的影响,首先,管辖的无法确定,网络购物的经营者并没有明确的表明自己的身份,消费者也就无法确定其所处的具体位置,也就无法确定管辖的。其次,诉讼费用高,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成本都是较低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费用却是较高的,这种情况也会导致消费者不会积极追求自己的权利。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提倡信用购物,改变网络购物中信用缺失的状况
与传统的购物模式不同,网络购物是一种以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信用购物,在网络购物中,如果缺失信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极易受到侵害,网络购物的市场,是一个虚拟的场所,消费者所了解到的所有信息都是来自于商家的描述,只能依照模糊的描述来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性缺乏,经常陷入真假难辨的尴尬境地,并且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使得消费者难以找值得信赖的商家,更难以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追根究底,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的根本因素在于信用的缺失,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提倡信用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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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发扬诚实守信的光荣传统,制定对商家信用服务的评价制度,帮助消费者找到安全可信的服务者,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二)完善立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保护权益的一个手段,同时也是最强硬的一种手段,在网络经济迅速产生和发展的当前社会,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与其相适应,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网络经济和传统经济一样,也涉及到合同、广告和支付价款等一系列事项,这些事项,都需要我们积极的研究,并且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建立健全一系列与网络购物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网络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是其他一系列外在保护措施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网络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充分了解经营者的信息,对所要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通过产品说明、经营者的描述以及网友的评价等方式,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并且要与经营者进行充分的沟通,《新刑事诉讼法》将聊天记录规定为一种法定证据,因此,我们消费者在支付价款之前,应当与经营者就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款、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详尽的沟通,并把聊天记录保存下来,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使用。在支付价款时,消费者应当采用最为安全的一种支付方式,谨防在支付的环节受到商家的欺诈。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网络购物中最重要的话题,同时也是影响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只有通过大家的努力,认识到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受到侵害的方式,以及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从而促进网络经济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不断的发展前进。 注释
1.《浅谈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郑舟 法制与经济 2012-05
2.网络消费者 [EB/OL] . http://baike. baidu. com/view/3093925. htm, 2012-04-10 3.《浅谈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郑舟 法制与经济 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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