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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发﹝2008﹞46号【发文日期】2008-04-15【实施时间】2008-01-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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