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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食品技能竞赛现场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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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酒 ★ 葡萄酒

一、相关标准和法规 GB2758-2012 GB/T 15037-2006 GB/T 15038-2006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1号

二、特殊要求

1.都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

2.美国输华葡萄酒需提供葡萄酒出口证书

3.日本输华酒类需提供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且使用印泥印章盖章的新版原产地证明 4.对输华酒类品名为“火焰起泡葡萄酒”及其他类似产品进口报检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配料(配方) 不得添加硅铝酸钾、氧化铁、二氧化钛 三、一些要点

葡萄酒:GB/T15037-2006 1、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 含糖量g/L 干 半干 半甜 甜 天然高泡 绝干高泡 干高泡 半干高泡 甜高泡 ≤4.0 4.0-12.0 12-45 ≥45 ≤12.0 12.1-17.0 17.1-32.0 32.1-50.0 ≥50.0 最高9.0 最高18.0 2、利口葡萄酒:酒精度15.0-22,含有12%以上的葡萄酒、葡萄白兰地和葡萄汁 低醇:1.0-7.0 脱醇:0.5-1.0

年份葡萄酒:年份指葡萄采摘年份不低于80% 品种葡萄酒:标注的葡萄酿制的酒不低于75% 产地葡萄酒:标注的产地葡萄酿制的酒不低于80%

产膜葡萄酒:可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酒精度≥15%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储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蒸馏酒及配制酒 酒精度:%vol

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酒精度≥10%vol免于标注保质期 蒸馏酒: 白酒、白兰地(轩尼诗XO、马爹利XO、人头马XO、蓝带马爹利、轩尼诗VSOP、马爹利V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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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头马VSOP)、威士忌(皇家礼炮、芝华士、杰克丹尼、黑方、红方)、伏特加(俄得克)、朗姆酒(摩根船长、美雅士、百加得)、杜松子酒(金酒)(又称琴酒、毡酒、奶酒)、龙舌兰酒(特基拉)、奶酒

白兰地:GB/T 11856-2008 葡萄原汁白兰地 葡萄皮渣白兰地

调配白兰地(葡萄白兰地+食用酒精)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储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酒精度:36%

XO(6)、VSOP(4)、VO(3)、VS(2)

伏特加(俄得克)Volka GB11858-2008

伏特加(俄得克)Volka:以谷物、薯类、糖蜜及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成的食用酒精,再经过特殊工艺精制加工制成的蒸馏酒。

风味伏特加:以原味伏特加为酒基,突出了所加入的食品用香料味道的伏特加酒。

威士忌:GB/T 11856-2008

麦芽威士忌:大麦麦芽,在橡木桶陈酿至少两年

谷物威士忌:以各种谷物(如黑麦、小麦、玉米、青稞、燕麦)为原料,在橡木桶陈酿至少两年

调配威士忌:用各种单体威士忌(如麦芽威士忌、谷物威士忌)按一定比例混合、调配而成的威士忌。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储存温度宜保持在“5-25℃标签宜标注产品类型

朗姆酒:以甘蔗汁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调配的蒸馏酒

杜松子酒:以粮谷等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后,用杜松子浸泡或串香复蒸馏的蒸馏酒

龙舌兰酒:龙舌兰酒是以龙舌兰的根茎为原料酿制的蒸馏酒,酒精度大多在37%-40%之间,少部分达50%,甲醇限量为3.0克/升(卫生部2013年第10号公告)

★发酵酒及配制酒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2012 酒精度:%vol

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发酵酒:

葡萄酒、啤酒、果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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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GB4927-2008

熟啤、生啤、鲜啤、特种啤酒

特种啤酒:干啤酒、冰啤酒(浊度≤0.8EBC)、低醇(0.6-2.5) 无醇(≤0.5%,原麦汁浓度≥3.0°P)、小麦啤酒(小麦芽占麦芽的40%以上)、浑浊啤酒(浊度≥2EBC)、果蔬类啤酒 (果蔬汁型、果蔬味型) 淡色啤酒(色度2-14EBC) 浓色啤酒 (色度15-40EBC) 黑色啤酒 (色度≥41E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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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

①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②散装植物油报检时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禁止用铜及其合金储罐装运食用植物油,油罐应用惰性材料制造,如不锈钢、如酚醛-环氧树脂镀层。上次装运货物应该是食品或在《允许装运货物列表》中的物质。前第二、第三航次装运货物应是《禁止装运货物列表》以外的物质。 ③检测报告

1.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和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的检测报告,鼓励进口商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的检测报告。

2.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再次进口时,除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外,进口商还应当提供经其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指标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指标的检测报告。

④有P/Q要求但进境后不再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无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⑤警示通报

1.加强对美国输华椰子油的检验检疫监管,美国“Ventura Foods, LLC”生产的椰子油应批批随附检测报告(正本),证明产品苯并芘限量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017.7.31发布,有效期1年

2. 自2016年3月24日起,印度尼西亚输华棕榈油在进口报检时,应随附砷含量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自2016年3月24日起,各局暂停受理印度尼西亚“ PT.MASKAPAI PERKEBUNAN LEIDONG WEST INDONESIA”和“PT.TANJUNG SARANA LESTARI ”公司生产棕榈油的进口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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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及乳制品

一、单证审核

(一)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卫生证书。 ▲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1.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2.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3.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4.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核查地址:http://jckspaqj.aqsiq.gov.cn/xz/ggshrzpzsyb/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检测项目见附件1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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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00000、0406900000

3. 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4. 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1.查询地址:

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base.jsp?tableId=31&tableName=TABLE31&title=进口保健食品&bcId=118103387241329685908587941736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大使馆认证。

(十一)进口商、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https://ire.ciq/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http://www.cnca.gov.cn/ywzl/gjgnhz/jkzl/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二)抽样 1)批的概念

同一报检单中品种规格相同、生产厂家相同、标示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2)抽样工器具消毒灭菌方式

A暴露在170℃~175℃热空气中,不少于2h B暴露在121℃±1℃蒸汽中,不少于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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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用75%(体积分数)酒精擦拭并在酒精灯火焰上充分灼烧至干燥 D用75%(体积分数)的酒精浸泡

注1:可能的情况下,最好采用方法A和B。采用这两者消毒后的器具,在使用前应在无菌条件下保存。

注2:方法C、D只是替代的方法,用这些方法消毒后的器具应立即使用。 3)抽样方案

A.微生物、理化和感官检验的样品同时抽取时,应先抽取微生物检验样品,再抽取其他样品。 B.外包装、感官 批量 1-90 9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35001-150000 150000以上 样本 3 13 20 32 50 80 125 200 315 接受量 0 1 2 3 5 7 10 14 21 拒收量 1 2 3 4 6 8 11 15 22 C.理化 按GB/T5009.1 D.微生物 按GB47.1 47.18

E. 按规定数量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对大包装产品,逐件开启并抽取代表性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足够检验和留样用。 (三)难点 标签检验

一、婴儿配方奶粉

1.不应对0-6个月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2.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3.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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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8.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9.原料中不得有果糖,只有经过预糊化的淀粉才能加入婴儿配方食品中。原料中不能含有谷蛋白,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得使用经辐照的原料。

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1.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6. 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得使用经辐照的原料。

三、幼儿配方奶粉

1.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5. 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得使用经辐照的原料。

四、巴氏杀菌乳

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2.原料只有1种,生乳

五、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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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六、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

“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七.乳粉

1.调制乳粉: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

八.发酵乳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特别关注, 1.产品的定义

3.1 发酵乳fermented milk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 值降低的产品。 3.1.1 酸乳 yoghurt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

亚种)发酵制成的产品。

3.2 风味发酵乳 flavored fermented milk

以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 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3.2.1 风味酸乳flavored yoghurt

以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 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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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

(1)列入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的食品,应确认进口食品是否来自评估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和地区。

(2)新西兰蜂蜜从新西兰进口蜂蜜,每批(同一企业生产的)须随附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出具的输华蜂蜜官方证书,且在证书中注明

“The honey is natural and contains no added dihydroxyacetone (DHA) or methylglyoxal (MG)/ 该蜂蜜为天然,且不含有任何添加的二羟基丙酮(DHA)和甲基乙二醛(MG)”。凡与上述要求不符合的,一律不得进口。

(3)请各局自2017年8月10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地区云林县土库合作农场(YUN-LIN HSIEN TU-KU COOPERATIVE FARM)生产的蜂蜜。美洲幼虫腐臭病。

(4)请各局自2017年8月10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罗马尼亚Apidavas.r.l生产的蜂蜜。检出欧洲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

(5)请各局自2017年7月24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西班牙 “MIELES ANTA .S.L”和“APICASFER.S.L”生产的蜂蜜。美洲幼虫腐臭病。

(6)请各局自7月17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俄罗斯LLC“Gifts of Altai”生产的蜂蜜。检出禁用药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残留

(7)自2017年7月24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墨西哥 “MIELES DEL MAYAB S.A.DE C.V.”和“MIEL INTE GRADORA S.A.DE.C.V.”生产的蜂蜜。检出狄斯瓦螨以及蜜蜂肢体

(8)自2017年6月15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加拿大 “Intermielinc”和“TonyLalonde sales”生产的蜂蜜。美洲幼虫腐臭病

(9)自2017年1月12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俄罗斯PRODUCTION COMPANY《HONEYHOUSE》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生产的蜂蜜。检出禁用药物呋喃西林和呋喃唑酮残留。

(10)自2016年8月11日起,暂停受理报检进口俄罗斯LLC暂“MEdovikAltaya”生产的蜂蜜。检出禁用药物氯霉素、甲硝唑、呋喃西林和呋喃唑酮残留

(11)从2016年2月22日起,暂停新西兰常青树有限公司(Evergreen Life Limited)、Sky Pure和Rich Garden等3家涉事企业的蜂产品进口。

(12)请各局自2015年9月30日起进一步加强对输蜂蜜药物残留的检测,并暂停接受信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输蜂蜜报检。 有关抽样

检疫:按国别、按产品分别实施货物批次的50%比例抽样(进口2批及以下的批批抽样),进行蜂病病原检测。

抽样方法:GB/T18088-2000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采样件数采样量(每份样品量) ≤10吨 7

11吨-50吨 8 50克 >50吨 9(最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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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1. 列入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的食品,应确认进口食品是否来自评估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和地区。 2.企业注册

大米(越南、加拿大、泰国、柬埔寨、缅甸、巴基斯坦、印度、乌拉圭、韩国、日本、老挝、地区)

获得注册登记的越南输华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获得注册登记的加拿大输华野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获得注册登记的泰国输华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获得注册登记的柬埔寨进口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获得注册登记的缅甸进口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获得注册登记的巴基斯坦进口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获得注册登记的印度进口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加拿大输华野米加工、仓储设施和出口商名单 乌拉圭输华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越南输华大米熏蒸企业名单 韩国输华大米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老挝输华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地区输大米加工厂注册名单 日本输华精米加工厂名单

3.证书样本

泰国输华大米植物检疫证书、韩国输华大米植物检疫证书、老挝输华大米植物检疫证书和熏蒸证书 “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有证书样本

4.风险预警信息

加强对泰国大米中稻糠、杂草籽等外来物质的检测。检验检疫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境。

各局2017年2月14日起,暂停受理由H.H.L INTERTRADE CO., LTD.生产的大米的进口报检。

5.抽采样

SN/T2504-2010 预包装

10袋以下,逐袋扦样 10-100件,随机10件

101件以上,开根号并从中取5%进行倒包 每个点样大概200克

初始样品不少于4千克,原始样品不少于2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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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国大米 糙米、精米和碎米

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具体产地)、熏蒸证书 包装:每一包装上应用英文标明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产品产地(泰国),并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

(2)柬埔寨 精米和碎米

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具体产地)、熏蒸证书(由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出具) 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精米、碎米品种、产地、储藏库和包装厂的英文信息。

(3)缅甸 精米

植物检疫证书、熏蒸证书(有证书样本)

缅甸农业与灌溉部应对输华大米进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还需注明具体产地,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batch of ric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ing Rice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包装:缅甸输华大米包装应是新的,且未被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包装上应用中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可以识别大米的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相关企业的注册代码以及地址。

(4)越南

糙米、精米和碎米

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具体产地)、熏蒸的药剂、时间、温度、企业、熏蒸日期和地点都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5)韩国

糙米、精米和碎米

植物检疫证书(农林畜产食品部)、熏蒸处理证书

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大米类型、加工企业名称和地址、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中文信息。

(6)日本 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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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

★有关标签的特殊要求:

GB710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不包括饮用水)

1.乳酸菌饮料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106CFU/g(ml)

2. 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存储和运输条件。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溶解性总固体含量≥1000mg/L)

◆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标示产品类别,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载产品名称之前,如:“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

◆在名称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GB15266-2009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GB/T21732-2008 含乳饮料

1.应标明蛋白质含量;2。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产品应标示杀菌(非活菌)型、未杀菌(活菌)型;3.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标明活菌数、产品的运输温度和储存温度

GB/T 31121-201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①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的果蔬汁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的临近部位清晰标明“加糖”。 ②果蔬汁(浆)类饮料产品,应显著标明(原)果汁(浆)总含量或(原)蔬菜汁(浆)总含量。标示位置应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或与产品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③果蔬汁(浆)的标示规定:只有符合“声称100%”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在标签的任意部位标注“100%”,否则只能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标示“果蔬汁含量100%”

④若产品中添加了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应将所含(原)果蔬汁(浆)及添加物的总含量合并标示,并在后面以括号形式标示其中添加物(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的添加量。

GB/T29602-2013 固体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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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2)果蔬汁饮料应标明果汁或蔬菜汁的含量,复合产品应标注不同果汁或蔬菜汁的混合比例。 3)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 4)果汁茶固体饮料应标注果汁含量

GB/T 30767-2014咖啡类饮料

标示产品的咖啡因含量,当某品牌某产地的咖啡使用量占咖啡原料总量的比例大于50%,可声称使用某品牌和某产地的咖啡

GB/T30885-2014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

标示产品的类型,调制豆奶饮料可标为“豆奶饮料”;标示产品的蛋白质含量;发酵型产品应标示杀菌(非活菌)型、未杀菌(活菌)型;未杀菌(活菌)型还应产品标明乳酸菌活菌数、产品贮存温度

GB/T21731-2008 橙汁及橙汁饮料

添加食糖的标明“加糖”,橙汁饮料标明橙汁含量

GB/T10792-2008碳酸饮料

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果汁型碳酸饮料: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应标明果汁含量,(果汁含量(质量分数)/% 应≥2.5%)

果味型碳酸饮料:以果香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

可乐型碳酸饮料: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除上述3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苏打水、盐汽水、姜汁汽水、沙士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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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警示通报

1.2017年5月24日起,境外制造商为“日本友桝饮料株式会社(Tomomasu Drink Co.,Ltd.)”的日本食品禁止进口。

2. 2017年5月8日起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为“日本江崎格力高株式会社(EZAKI GLICO CO.,LTD.)”的日本食品禁止进口。(出口的“酥脆百奇牛奶巧克力味涂层型装饰饼干”生产企业所在地实为埼玉县,与原产地证明上标称的产地兵库县不符,该出口商涉嫌隐瞒货物真实信息。)

3. 暂停受理日本越洋通商株式会社提供的日本输华食品原产地证明,暂停大连雅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本进口食品报检工作。

4. 2015年7月1日起,各局应严格审查日本输华食品所附证书,对随有非防伪纸印制的原产地证书的日本食品(水产品除外),不准进口。要求进口商履行主体责任,对每批日本输华食品提供自我声明,声明该批输华食品不是来自日本福岛、群马、栃木、茨城、宫城、新泻、长野、琦玉、东京、千叶等10个都县,符合中国有关规定要求。

★所有日本食品都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所有日本水产品都需要检疫审批,并提供卫生证书,卫生证书要求如下

1.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在“捕捞区域”栏中注明捕捞区域名称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渔区编号。

2.在“运输工具”栏中注明产品运输路线,贵国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六大类日本进口食品需提供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

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

产品HS编码

一、蔬菜及制品

HS编码07章的0701100000至0714909099;

HS编码20章的2001100000至2005999990、2006009010、2006009090。 二、水产品及水生动物

HS编码02章的0210930000、0208400000、0208500000、0210920000; HS编码03章的0301100010至0307999090; HS编码05章的0511919010、0511919090; HS编码12章的1212201010至121220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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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15章的1504100000、1504200000、1504300090、1506000010; HS编码16章的1603000010至1605909090; HS编码20章的20093100至20093900; HS编码21章的2103909000。 三、茶叶及制品

HS编码09章的0902101000至0903000000; HS编码21章的2101200000。 四、乳及乳制品

HS编码04章的0401100000至0406900000; HS编码19章的1901100010至1901900000。 五、水果及制品

HS编码08章的0801110000、0802110000、0802120000、0802901090、0802902000、0803000000、0804100000、0804200000、0804300090、0804400000、0804501090、0804502090、0804503000、0805100000、0805201000、0805202000、0805209000、08000090、0805500000、0805900000、0808100000、0808201200、0808201300、0808201900、0813100000、0813200000、0813300000、0813401000、0813402000、0813403000、0813404000;

HS编码20章的2006001000、2006002000、2006009090、2007100000、2007910000、2007991000、2007999000、2008192000、2008201000、2008209000、2008301000、2008309000、2008401000、2008409000、2008500000、2008601000、2008609000、2008701000、2008709000、2008800000、20010000、20020000、20091000、20092000、20093900、20099000。

六、药用植物产品

HS编码12章的1211201000至1211209900、1211901100至1211903600、1211903930至1211903999。

如需检测放射性物质:

散装食品按照4GB14883.1实施抽样

预包装食品按照SN/T12-2005进行抽采样 送样数量不少于1000克或者1000毫升

抽采样需进行现场记录,包括文字记录、拍照或者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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