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请示、批复、批准等文件; 3.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三条 施工技术文件 (一)综合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计划文件; 2.开、竣工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4.重大工程事故责任人登记文件。 (二)测量类文件及沉降观察 1.施工定位测量; 2.工程沉降,位移观测记录; 3.工程测量成果资料(边界、标高、测设、导线、水准点等)。 (三)质评类文件 1.单位工程外观、实测、内业资料综合评分表;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桩基、基础、主体); 3.质量验收证明书; 4.地基验槽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单位工程感观质量评定表。 (四)施工材料质量保证文件 1.原材料汇总及质量证明单、试验报告; (1)水泥、砂、石、钢筋,焊条; (2)防水、防腐、隔热保温材料。 2.预制构件明细表及合格证、试验报告、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 (五)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 1.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汇总表; 2.设计变更通知书; 3.技术核定单; 4.工程师指令; 5.工程会议纪要。 第四条 监理文件 1.监理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 2.各施工阶段的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五条 竣工验收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4.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7. 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及汇总; 8. 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终身责任人登记文件。 (二)工程决算及审价报告 (三) 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四) 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含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 (五)其他专业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包括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环卫、劳动保护等专业) (六)现场声像资料 1.工程现场原地物、地貌和建成后道路的照片、录像; 2.重大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照片和录像。 (七)其他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第六条 竣工图 1.总平面布置图;
2.大型设备基础竣工图;
3.电力、照明、给水、排水、煤气、通讯、暖通、监控、等专业竣工图;
4.综合管网图(含管线接口位置)。 第七条 本章以上各条未列出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工程承包、材料设备采购补充协议等。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保管 第 项目部负责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管理、汇总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移交综合部。 第九条 第二章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涵盖的档案资料由该项工程项目负责人收集,并按规定及时将资料(原件)存档。 第十条 档案资料的保管人员应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的情况及时收集、分类整理、编目造册,便于查阅和归档。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查阅与留存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应向保管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留存档案资料,应事先向保管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档案的编制验收与报送 第十三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按照达州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相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建设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档案编制报送工作由项目部负责。有关人员应按照编制与报送要求分类整理所需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综合部,协助办理档案报送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的编制 第十五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按照达州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备案文件的编集、整理与报送由项目现场代表负责,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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