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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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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指挥部所属在建工程起重设备的施工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到安全生产,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质量管理强制性规定的通知》(建新安﹝2017﹞192号)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指挥部所属在建项目汽车吊起重作业。

第三条 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人员到位率100%;培训教育覆盖率100%;特种设备备案率100%,年检率100%,杜绝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汽车吊进场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对其检查、验收、编号,发放机械标识牌,并填写责任人、型号等相关内容悬挂在驾驶室内。

第五条 汽车吊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对汽车吊吊装机具的摩擦元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 汽车吊驾驶员应持有B证、吊车操作证、车辆行驶证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件; 施工单位要对汽车吊驾驶员、指挥人员、起重工要进行安全交底;设备资料做到一机一档。

第七条 施工前对汽车吊各种仪表、灯光、喇叭及各种指示灯、警示灯检查,保证齐全有效;制动器摩擦元件摩损程度在允许范围内;减速器无漏油,箱体内有无异响。

第 钢丝绳无断丝、磨损、扭结和锈蚀等情况;钢丝绳在卷筒中的安全限位器有效,卷筒上的钢丝绳压板已压紧。

第九条 吊钩有防脱钩保险卡且工作可靠,吊钩型号与车型匹配;滑轮磨损情况在允许范围内、无裂纹,转动灵活。

第十条 液压系统液压缸无泄漏;变幅油缸及支腿油缸有无泄漏,支盘及垫木齐全完好;液压泵、阀、液压锁的运行正常,动作灵敏可靠,无异常振动与噪声,密封件性能良好,液压油无渗漏;油箱液面高度符合规定,各高压管、接头有无泄漏。

第十一条 吊车的性能参数标牌符合要求,大型吊装施工用吊车所需垫板及配重齐全。

第十二条 起吊负荷利用两台或多台汽车吊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十三条 实施吊装作业时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吊装要求。

第十四条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吊装一般在白天进行。

第十五条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支垫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六条 严格重物捆绑、紧固、吊挂平衡;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第十七条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附件:汽车吊施工允许使用许可

汽车吊施工允许使用许可

施工单位: 施工工点:

监理单位: 监理合同段: 汽车吊牌照: 汽车吊型号: 序号 1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完好情况 是 否 备注 证件、交底 是否取得机械标识牌;有汽车驾驶证B证、吊车操作证、车辆行驶证;安全交底是否完成。 2 3 4 5 6 7 8 9 灯光仪器 各种仪表、灯光、喇叭及各种指示灯、警示灯齐全有效。 制动器 减速器 钢丝绳 吊钩 滑轮 支腿及液压系统 其它 摩擦元件的磨损情况 是否漏油,箱体内有无异响 检查钢丝绳有否断丝、磨损、扭结和锈蚀等情况;检查钢丝绳在卷筒中的安全限位器是否有效,卷筒上的钢丝绳压板是否已压紧。 吊钩有防脱钩保险卡,且工作可靠,吊钩型号与车型匹配。 滑轮磨损情况,滑轮是否存在裂纹,转动是否灵活 液压缸有无泄漏;检查变幅油缸及支腿油缸有无泄漏,支盘及垫木齐全完好;检查各液压泵、阀、液压锁的运行是否正常,动作是否灵敏可靠,有无异常振动与噪声,密封件性能是否良好,液压油有无 渗漏;油箱液面高度是否符合规定,各高压管、接头有无泄漏。 吊车的性能参数标牌是否符合要求,大型吊装施工用吊车所需垫板及配重是否齐全。 施工单位意见及签字: 监理单位意见及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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