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收讫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项“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等材料。
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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