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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经体〔2012〕465号

来源:年旅网


桂发改经体„2012‟4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经自治区同意,我委决定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委制定了8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下

放投资项目审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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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下放•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非技改项目)的方案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下放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的方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 下放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项目核准(非技改项目)的方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 下放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方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 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 不进行招标审批的方案

7.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 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 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方案

8.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接 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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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扩权强县 下放方案 公布 决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共印13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印发 录排:张晓红 校对:钱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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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投资项目直接下放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投资项目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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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委负责审批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级预算内投资项目。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级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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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非技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2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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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级或者投资建设跨设区市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或跨县(市、区)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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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直接下放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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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委负责中直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立项审批。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直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立项审批。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立项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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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 的重大和类项目核准(非技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项目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项目核准(不含工业技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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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委负责核准本级以及投资建设跨设区市的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项目。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域内或跨县(市、区)的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项目。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本辖区内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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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直接下放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技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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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委负责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类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总投资2000 万美元及以上至1 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总投资2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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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直接下放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直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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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委负责审批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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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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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委负责核准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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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直接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直接下放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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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委负责由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由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三)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由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委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委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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