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从2011年9月3日起实行以下制度:
1. 员工基本工资中有20%为全勤工资,按实际出勤情况进行发放。 2. 凡迟到在15分钟以内者,第一次于次日在公告栏公布警告;第二次罚款10元;第三次罚款20元;超过三次即扣除当月全勤工资且每次罚款20元,迟到纪录一个月清零一次。
3. 凡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一律以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
4. 凡早退在15分钟以内,无请假等手续请示,均罚款20元;早退超过15分钟者一律以旷工半天处理;超过三次即扣除当月全勤工资。早退纪录一个月清零一次。
5. 上、下班没打卡者,一天内有一次就口头警告;有两次就视为缺勤半天;有三次或以上则视为缺勤一天。因出差不能打卡,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否则视为缺勤处理。
6. 有事需请假者,三天内请直属部门经理审批,超过三天则需直属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审批方可有效,否则一律以缺勤处理,同时请假三天以上亦取消当月全勤工资。因特殊情况向部门经理电话或口头请假后,没有补写请假条给行政部的,一律以缺勤处理,同时取消当月全勤工资。
7. 以上条例如有特殊情况,可于当日或次日向行政部说明原因,部门经理核实后补齐手续,超过补签时限不能补签。
行政部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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