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 李某 被告妻子:张某
被告李某——某镇镇长,在该镇某处房屋的拆迁过程中收受拆迁户钱款2万元,在被告的积极作用下拆迁户多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款,后被告被人民起诉,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后又调查发现:其下属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实行了受贿行为。
本案论点:
1、 是否构成受贿罪
2、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3、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①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型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应该注意的,它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
在这一点上应该区别与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利用了其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这一点在律师与被告的妻子张某的谈判中可以询问她这方面的情况,被告李某是否是这项拆迁工程的负责人,这也是决定他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的决定因素,这还是一个展示律师水平的机会(在另一篇关于律师谈判技巧中有所体现,你们可以适当加以利用和加工)。
关于该罪量刑方面的相关规定:受贿金额的大小、是否给公共或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些是否与该罪的量刑有关,也是在与张某在谈判过程中应该了解的,你们自己搞定哦。
②滥用职权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一是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二是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是否属于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即对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认定,应该考虑一下,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扩大或者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这是认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基础,可以在这上面阐释一二。
③共同犯罪
可以借被告妻子张某之口来询问,然后了律师再展开自己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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