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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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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

自 查 要 素 一、基础安全管理 资质证照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相关的记录档案 应急救援 自 查 具 体 描 述 指 引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1、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备案登记手续,并经周期性检测合格,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各部位不得开焊,对开焊部位的补焊符合构件技术要求。c、锈痕应及时清除,存在总量小于5%,不得有15cm。e、无干扰时,司机耳边噪音小于85db(A) 3、零部件:a、各种零部件不得有裂纹、损伤。b、不得使用已超过报废极限的零件。c、影响工作效果的磨损已及时修复。d、各紧固联接螺栓不准松动,缺少。e、工作小车无啃道现象(门机转车齿轮配合正常、无异常冲击现象) 4、安全装置:a、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b、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连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c、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d、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e、接地保护完整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各类绝缘完整。f、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g、各类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h、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参 考 依 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一)、港口起重机械(包行车、龙门吊、汽车、轮胎含门机、岸桥、桥吊、浮吊、2、金属结构、主要装置:a、金属结构局部变形、位移不能超过规定标准,波浪变形不能超过10mm/m。b、吊及履带吊、客、货运缆车) 腐蚀现象。d、各传动机构、液压系统工作可靠,机件齐备无异响,门机变幅油缸满载15min自溜值小于 1

5、润滑、车容:a、各润滑油路畅通,注、换油及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b、油杯、油尺、油盖齐备。c、全机整洁,走台、栏杆、梯子、门窗完好。d、各工作机构不得漏油、漏水、漏气 6、电气、仪表:a、交、直流电动机外观、组合元件、绝缘及接线端子良好。b、调速电阻及其连接良好。c、控制屏的外观,组合元件、绝缘及接线端子良好。d、电源线与控制线,高压线与低压线,低压线与安全电压线,控制线与照明线等分别敷设;所有敷设的线路端子号明晰正确,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e、各种仪表和开关的动作要灵敏、可靠;各种功能控制传感器工作灵敏、正确;各保护装置工作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f、各种电器设备及元件保持清洁、外壳不漏水,无油渍,外壳接地要牢靠,室外照明装置水密性好,便于维修检查。g、电子设备保持清洁,无尘、无油渍,满足电子装置使用标准。功能保持完好,动作可靠,随机专用装置与资料保持齐全 7、吊索具及辅助工属具完好有效;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紧固装置完好 8、轨道平整,螺栓、螺帽紧固符合要求,并具有相关的检查记录。扫轨装置与轨道面间歇≤10mm (二)、港口流动机械(包含叉车、装载机、正面吊、牵引车、港区汽车、空箱堆高1、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备案登记手续,并经周期性检测合格,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主要装置:a、整机技术性能符合使用要求。b、发动机:(1)工作平稳,不渗、不漏,无异响,不过热。(2)缸压不超限,允差0.05Mpa。(3)紧固件、主要调整附件符合技术要求。(4)动力性能符合技术合技术要求。(2)工作平稳,不渗、不漏,无异响,不过热。(3)换档自如,不脱档 3、安全装置:制动器及换向器:a、手、脚制动及转向器符合技术要求。b、转向、制动效果符合有关规定要求。c、各连接杆杆不松旷。方向盘自由转动量不超限。d、紧急制动时两轮必须同时拖印,不偏效(叉车)。推耙机要求制动有效。装载机要求压重印。e、在20%坡道,双向手制动均能将车停住 4、零部件:a、缸、泵、阀、发电机、前后桥、起重装置、运行装置,属具等符合技术要求。b、全车涂装符合技术要求。无锈蚀、开焊、裂纹、变形、破损、残缺。c、轴、套磨损不超限。d、附件、工具及灭火装置等按要求配备齐全。e、不得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代用品 5、电器和仪表:a、各种灯、仪表、开关、喇叭、倒车蜂鸣器、雨刷、电瓶等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b、线束整洁、美观,绝缘符合技术要求。c、各警报、指示、显示装置及接触器等灵活可靠。d、电瓶充放电性能好,电解液充足,通气性好,无腐蚀现象。e、接地良好,各类电气绝缘完整、可靠,绝缘电阻满足标准规定 6、调整紧固、清洁润滑:a、润滑油(脂)、燃油、制动液、冷却液符合技术要求。b、油杯、油路、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JT320《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机) 要求。(5)发动机燃烧情况良好,排气符合国家标准。c、液力变矩器和变速箱:(1)变矩、变速性能符 2

路畅通。密封、油位符合技术要求。c、无油垢、泥垢,无渗漏油、水,无漏电、气及堵塞现象。各滤清器清洁。d、三角带、链条、踏板、手柄、履带板、调整阀、杆、线、鼓、偶件的调整符合技术要求。e、紧固扭矩符合技术要求,紧固件不松动,销、垫、帽齐全 (三)其他装卸机械(包含1、金属结构:a、机架完好无损。b、机架整体稳定性良好。c、机架主要受力构件不得有裂纹,焊缝不得推矿机、带式输送机) 开焊。d、各构件的断面腐蚀不得超过原厚度的10%。e、各杆件应平直,没有弯曲和扭转现象 2、托辊:a、不得有裂纹。b、接头处质量良好。c、每个托辊运转灵活、无不转或损坏的托辊。d、调心托辊的调心转动灵活,工作可靠。e、承载托辊槽角正常。f、托辊轴承的密封可靠,润滑良好 3、皮带:a、不得有严重(注:标准自定)开裂、破损现象。b、无芯层已磨损一层部位。c、皮带在托辊间的下垂度一般不应超过托辊间距的25% 4、滚筒:a、不得有裂纹。b、筒壁磨损量未达原壁厚20%,无严重堆积物。c、轴承的密封于润滑良好可靠 5、电气装置:a、电气控制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时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b、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无任意改变电路现象。c、输送机专用电源线应设总断路器。d、总断路器的出线端未连接与输送机无关的设备。e、电线应敷设在防尘、防腐、防雨的金属管中,套管可靠保护接地。f、设失压和零位保护。g、照明电路与主断路器电源无关,且有短路保护。h、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外皮有可靠正确的接地。i、未用接地线作截流零线。j、机上任何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Ω。k、自动空气开关三项压力均匀,自动过流脱机装置灵敏可靠。l、刀开关各接头螺栓紧固无松动。m、低压屏电器件齐全、整洁、无异常噪音,工作可靠 6、其他:a、张紧装置工作可靠、不失效。b、逆止器零部件齐全,工作可靠。c、清扫装置有效。d、联轴器护罩完好无损。e、皮带机头部护罩完好无损。f、转弯、端头及危险区域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7、轨道平整,螺栓、螺帽紧固符合要求,并具有相关的检查记录 1、起重工属具: 吊钩、抓斗、夹具、索具、集装箱吊具、汽车吊具、吸盘等连接部位灵活、可靠,无变形,无裂缝,磨损不超规定要求 2、承载工具(托盘、网络、货斗等)、辅助工属具(平板车、溜槽、作业架、软梯、垫仓板、雨棚、安全(四)、港口装卸工属具 网等)牢固可靠,无变形、无破损,磨损不超规定标准 3、按规定对起重工属具、承载工具进行检查、保养,并填写记录 4、港口装卸工属具应置于安全、可靠、干燥的地方实行定置管理,制定管理台帐,确定具体负责人做好出借管理,并按规定填写借、还记录 (五)、港区机械加工维修设备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之“设备设施”部分 JT320《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3

(六)、港区工业梯台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之“设备设施”部分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之“安全用电”部分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1、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 JT397-2007危险货物集装箱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方可上岗作业。 2、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 4、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5、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6、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7、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8、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9、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人口应不 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七)、港区作业安全用电 (八)、消防安全 (九)、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安全 4

10、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 (1)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 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2)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3)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4)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6)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11、危险货物集装箱水平运输作业 (1)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2)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3)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 12、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 (1)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2)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 码。 (4)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 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见附录A。 (5)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 宜在最上层堆码。 (6)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 上层。 (7)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工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

(8)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十)港口码头筒仓作业安全 一、筒仓建筑 1、休息室、值班室等建筑物应远离筒仓建筑物,或有足够与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考虑工作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 2、筒仓建筑的内墙表面应保持光滑,以尽量减少粉尘积聚。 3、防粉尘爆炸的内墙,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在爆炸压力被泄放至室外前不致倒塌。 4、筒仓的每一个贮仓应有的空气置换装置(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排气管应尽量垂直设置。若为倾斜的排气管,则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所有排气管的出口均装设相应的防护罩。 5、贮仓间不得留有构造上的洞孔和连通的气孔。 6、除筒仓的贮仓部分以外,工作楼和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应尽量建成开敞式。 7、贮仓顶部应设有人孔,以便于进行检查、清扫和维修,并在发生火灾时能进行灭火。设置的人孔,其直径应不小于零点六米,并防止粉尘逸出。 8、在筒仓建筑物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均应设置人员紧急出口和泄爆设施。以使在爆炸时能排出气体和超压,使结构和设备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机电设备 1、 提升机 (1)提升机及连接溜管均应尘密,并应使用非燃性材料制造。 (2)提升机外壳应装设可开启的工作孔,便于维护检修。 (3)提升机应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应安设检测胶带打滑及跑偏的装置,遇限时能发出信号,直至自动停车;并使提升机的进料自动停止。 (4)若采用斗式提升机,其外壳的侧面及其顶部应装置泄爆口。 (5)斗式提升机应安置在筒仓建筑物外部。若必须安置在建筑物内部时,则提升机顶部的泄爆口,应尽可能穿过屋顶通向外部。 2、胶带输送机 (1)在总进料口应装有清除混入粮食中的金属及其它杂物的装置。 (2)在胶带输送机沿线一侧或两侧要装设紧急停车的装置。 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 6

(3)输送机的胶带要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 (4)为了避免输送机胶带与滚筒打滑产生过渡发热,应尽可能装设胶带打滑检测装置。 (5)胶带输送机应设有防跑偏装置。 3、螺旋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应有全封闭的外壳,并备有泄爆装置。 4、轴承 (1)提升机、输送机应一律采用滚动轴承。轴承的加油咀应尘密。 (2)提升机的两端轴承,应安装在机壳外。 5、除尘设施 (1)粮食输送过程中,凡有起尘的部位,必须安装相应的吸尘装置,以防止粉尘扩散。 (2)筒仓设施内应设有粉尘清扫装置,积聚的粉尘要及时处理。 (3)筒仓设施要害部位(如计量秤、提升机等)的除尘系统,必须与其它有关设备实现电气连锁,如除尘系统失灵,应能引发信号,直至停机。 (4)计量系统中的计量斗、秤上斗、秤下斗,应配置一套的通风除尘系统,既能防止粉尘扩散,又不致影响计量精度。 (5) 除尘器应尽可能装设在筒仓建筑物外部,并具备良好的防雨、防锈蚀能力。如除尘器装设在建筑物内部,应靠近外墙并具有通向外部的泄爆管道,其直通管道长度要小于三米。 6 电气设施 (1)安装在筒仓建筑物内的全部电气设施,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及设备规范》(GBJ58—83,一九八四年六月试行稿)。散粮筒仓属G类二级危险场所。 (2)具有双门、双窗尘密的隔离控制室、开关室,其内部可安装普通的电气元件。 (3)筒仓建筑物内,若需安装电源插座,除应安装防爆型电源插座外,在开关室(或控制室内)还应装设能切断该插座电源的装置。 7 机电设施的安装 (1) 在筒仓建筑物内,各类金属结构件、管道、机械部件,以及各种电气部件,应尽可能做成可拆卸的联接。 (2) 筒仓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金属管道、钢筋、电气部件外壳等,均必须有效接地。 四、操作、运行和维修 7

1、粉尘清扫工作 (1)必须做到每班小清扫,每卸完一条船进行一次大清扫,要做到设备周围和死角没有积尘。定期清扫通风除尘管道和墙壁等平时不易清扫的场所。 (2)清扫时应以吸尘和湿拖为主,禁止采用易引起粉尘飞扬的清扫方法。 (3)清除积尘和溢出的粮食不得使用与水泥地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具。 (4)贮尘灰的袋(包)要及时运离筒仓。 (5)清扫前,要将工作场所的窗户及通风口打开。 (6)筒仓建筑内各类设备运行前,必须提前十分钟开动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当设备停止运行后,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仍需继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 2、散粮筒仓设施的出入和保卫制度 (1)凡进入筒仓设施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手续。 (2)严禁穿着带有铁钉的鞋进入筒仓区,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它物体。 (3)筒仓设施的入口处,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和警惕粉尘爆炸的醒目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3、维修保养工作 (1)应保证有足够的停产时间,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2)应绘制、编制所有运动部件的检查、清洁、润滑、拆洗、紧固与调整的周期表和流程图,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上。 8、明火作业 (1)在筒仓建筑物内,原则上禁止明火作业。在必须使用电焊、气焊和其它电热装置时,使用部门应向港口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由消防部门召集安全和技术部门察看现场,进行鉴定,确认具备严密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 (2)在获准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a、筒仓设施内各种机械,应全部停机。 b、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范围内(包括楼面)应打扫干净,并用水淋湿。凡需动火焊接和切割的设备内壁,必须清除积尘。清扫后,必须有一段间隔时间,确认消除粉尘爆炸危险后方可明火作业。 c、业现场的窗户、泄压口一律打开。与其它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有隔离阀门的一律把阀门关严;无隔离阀门的,则应拆除一段管道,使管道有开放段,并设法封闭非施工段。筒仓顶孔一律加盖密封。 8

d、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范围内的所有可燃材、物料应移出。确实不能移走的,应采用非燃性挡板加以隔离保护。 e、凡可拆卸的设备、管道应拆下搬运到离开筒仓的安全场所,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f、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的范围内的全部楼面和墙壁上的孔洞、通风除尘吸口均应塞严。 g、作业时,必须有消防和监火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明火作业结束后,消防和监火人员应共同熄灭残余火迹,守护一段时间,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 h、确保安全,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必要的防爆安全知识教育。 i、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防雷技术措施须经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2、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Ω (十一)港口码头防雷接地 3、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4、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技术措施;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6、对防雷区域和防雷装置能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评价和检测,且有关资料齐全有效。 三、作业环境与职业安全 港口码头作业环境 1、 港口码头安全通道平整畅通,安全标识明显;港区道路的布置应尽量减少和避免车流的平面交叉,道路宽度及转变半径应满足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3、 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 有药物熏蒸业务的企业应设置药物熏蒸区域; 5、 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 6、 在有高压、高温、高电压等生产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7、 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通道和检修位置,工作地面应平整不打滑; 8、 集装箱专用码头应与其他码头分隔,避免交叉作业; 9、 集装箱作业应有足够照明度的照明设施,道路交通应有灯光指示; 10、其他作业环境按《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的有关规定自查。 JT320《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JT397《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程》 9

危险作业 职业健康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四、常见违法行为 一、港口码头企业常见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4、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5、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6、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7、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8、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9、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10、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11、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其他常见违法行为参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注: 企业在《港口码头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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