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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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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含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等)、勘察

设计(含勘察设计、规划、科研、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等)、施工(含土建施工、

安装、装修等)、监理咨询(含监理、测试、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等)生产和

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

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 次以上者,延期 1 年申报;被

确定为“不合格”1 次以上者,延期 2 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 2 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 3 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

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 年内

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 4 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 5 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 6 年。

㈢外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

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

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

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

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 90 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工程师资格 2 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

破格申报评审建设专业高级(不含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

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获得国家建设部“鲁班奖”奖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㈣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㈤获得省、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 2 项

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㈥获得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 2 项以上奖

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㈦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建设工程类著作或高等院校

建设工程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 5 万字以上)。

㈧在国家一级或 SCI 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及其以上,或在有

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

文 5 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建设专业高级(不含正高级)工程师应具有系统、坚实的建设专业基础理

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

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

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承担重要

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

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

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的工作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

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 4 类行业的专业

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编制人员参加了国家级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参加了市

(部)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订工作。

⑵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研人员担任研发或推广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产品 2 项以上,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含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

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⑵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

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了不少于 8 项由国家授权单位或市级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勘察设计、科研、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等)的

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了 1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⑵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完成了 1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

1 级)工程项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精装修设计工作。

⑶国家注册工程师在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勘察质量审查站完成了大中型建设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是 5 项大型工程项目或 10 项中型工程勘察设

计成果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人。

⑷作为主研人员参加完成了国家、市(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

目 1 项(已结题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市(部)级

科研课题 2 项,或区县(局)级科研项目 3 项(已结题并通过验收)。

⑸作为主要专业的设计技术人员在 2 项国家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

用。

4.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 1 项以上综合性区域规划设计或 50 万人口以上

的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或 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⑵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 2 项以上县域规划或县城总体或规模与之相当的

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

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 1 项以上 20 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 2 项

以上国家和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

⑷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研人员完成了 1 项以上市(部)级城市规划科研项

目,其研究成果已经评审验收。

5.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含施工、安装、装修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

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目或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或设备安

装工作。

⑵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目或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精装修施工工作。

6.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含监理、测试、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

定额制订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

目或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⑵作为监理项目的驻地工程师完成了 2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本专业的施工监理工

作。

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 2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技术测试工作(承接的工程内容应占

到每个工程项目测试工作量 80%以上时算 1 项)。

⑷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 2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成果已

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⑸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2 项大型(民用建筑为特级、1 级)工程项

目或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

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

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

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完成了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

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市(部)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

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市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巴渝杯”优质工程奖、

“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区县(局)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 2 项以上奖项的主

要完成人。

6.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专业

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

经济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

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9.主持或起草编制、审核的国家、市、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市

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采用。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 2 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第

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l 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

6.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3 篇以上。

7.在专业期刊(含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仅限施工类行

业人员)。

8.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

研究(论证)报告 2 篇以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建设部印发《各行业建设项

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

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市、部委下达的或

合同规定的两类。

㈡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㈢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

学历。

㈣本条件中的名词解释

1.本专业:指申报职称的相应专业。

2.项目负责人: 条件中所称的“项目负责人”代表了 4 类行业中的技术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设计主持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负责

人、专业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项目技术岗位称号。在项目管理类、勘察设计

类、施工类、监理咨询类 4 类行业中,项目负责人是承担合同履约、进度控制、

技术质量责任的技术人员并在技术成果文件中署名。

3.工程负责人:项目管理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位,承担项目业主

技术管理责任的技术人员。

4.项目经理:项目法人,施工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位,承担项目

成本、进度、技术质量等全部责任的技术管理人员。

5.技术负责人:施工类、勘察设计类、监理咨询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

理岗位,承担项目技术质量责任技术人员。

6.项目总监:监理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在成果文件中署名并

承担项目合同履约、进度控制、技术质量责任的技术管理人员。

7.驻地工程师:监理类单位的监理项目管理岗位,在成果文件中署名并独

立负责某一专业的技术质量监理工作。

8.设计负责人:勘察设计类、咨询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在成

果文件中署名并承担项目合同履约、进度控制、技术质量责任的技术管理人员。

9.专业负责人:勘察设计类、咨询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在成

果文件中署名并承担项目某一专业技术质量责任的技术人员。

10.课题负责人:勘察设计类单位的科研项目岗位,指在科研项目中起主持、

组织策划作用,在成果文件中署名并承担重点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11.主研人员:勘察设计类单位的科研项目岗位,指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

要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在成果文件署名除课题负责人以外的前 5 名主研

人员。

12.主要编制人:指在国家级或市(部)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

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部分或全部章节并署名的技术人

员。

㈤专业分类

1.项目管理类(2 个):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等专业。

2.勘察设计类(38 个):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管

息、建筑、结构、电力电气、总图、暖通(供热、供气、通风)、热力、

燃气、自动控制、技术经济、概预算、公路、道路、桥隧、铁道、轨道交通、

通讯信号、交通工程、交通规划、给排水、环境工程、机械、城市规划、园林

规划、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环境保护、热能、生物工程、施工管理、建筑材

料、安装工程、建筑机械、建筑装饰等专业。

3.施工类(25 个):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筑、结构、概预

算、公路、道路、桥隧、铁道、轨道交通、交通工程、给排水、环境工程、机

械、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环境保护、热能、生物工程、施工管理、建筑材料、

安装工程、建筑机械、建筑装饰等专业。

4.监理咨询类(33 个):工程检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

筑、结构、电力电气、暖通(供热、供气、通风)、热力、燃气、自动控制、

工程咨询、技术经济、概预算、公路、道路、桥隧、铁道、轨道交通、通讯信

号、交通工程、给排水、环境工程、机械、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环境保护、

热能、生物工程、建筑材料、安装工程、建筑机械、建筑装饰等专业。

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㈦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

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中级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含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等)、勘察

设计(含勘察设计、规划、科研、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等)、施工(含土建施工、

安装、装修等)、监理咨询(含监理、测试、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等)生产和

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

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 次以上者,延期 1 年申报;被

确定为“不合格”1 次以上者,延期 2 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 2 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 3 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

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 年内

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 2 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 4 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 5 年。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 6 年。

㈢外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

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

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

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

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 80 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 2 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申报评审建设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

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省、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

完成者。

㈢获得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奖项的项目经

理和技术负责人。

㈣获得区县(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㈤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

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建设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

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

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

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

助理工程师的工作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较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 4 类行业的专业

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编制人员参加了市(部)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

的编制工作。

⑵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了研发或推广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

项以上,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含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工程现场技术人员(业主代表)参加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

工程项目或 6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⑵作为工程现场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员)参加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或 6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勘察设计、科研、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等)的

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参加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

工程项目或 6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⑵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在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参加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或 6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精装修设计工作。

⑶国家注册工程师在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勘察质量审查站完成了 3 项中型

(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或 6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成果审查工作。

⑷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市(部)级科研课题 2 项或区县(局)级

科研项目 3 项(已结题并通过验收)。

4.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⑴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完成了 1 项以上综合性区域规划设计或 50 万人

口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或 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⑵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完成了 2 项以上县域规划或县城总体或规模与之

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

⑶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完成了 1 项以上 20 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

或 2 项以上国家和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

⑷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完成了 1 项以上市(部)级城市规划科研项目,

其研究成果已经评审验收。

5.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含施工、安装、装修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

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

目或 5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或设备安装工作。

⑵作为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

目或 5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精装修施工工作。

6.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含监理、测试、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

定额制订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工程现场监理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

程项目或 5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⑵作为监理项目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完成了 2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

工程项目或 5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本专业的施工监理工作。

⑶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 3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项目工程或

5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技术测试工作(承接的工程内容应占

到每个工程项目测试工作量 80%以上时算 1 项)。

⑷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 1 项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目或

3 项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

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⑸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 1 项以上中型(民用建筑为 2 级)工程项

目或 3 项以上小型(民用建筑为 3 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

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

⑹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了全市统一或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

制和管理工作。

㈡业绩成果条件

1.获得区县(局)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

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区县(局)级及其以上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

要完成人。

3.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

经济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其技术成果经区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参加编制的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

审定并采用。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本人撰稿 1 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第一

作者,下同)。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1 篇以上。

4.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

5.在专业期刊(含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仅限施工类行

业人员)。

6.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研究(论证)报

告 2 篇以上,经区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建设部印发《各行业建设项

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

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市、部委下达的或

合同规定的两类。

㈡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㈢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

学历。

㈣本条件中的名词解释

1.本专业:指申报职称的相应专业。

2.编制人员:指在市(部)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一或地区统

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部分或全部章节并署名的技术人员。

3.主要技术工作人员:施工类、监理类、咨询类承担项目具体技术工作的

技术人员。

4.主要设计人员:勘察设计类、咨询类单位承担项目具体设计计算制图等

编制图说的设计人员。

5.主要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类单位承担项目施工员等具体技术工作的人员。

6.工程现场监理技术人员:监理类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现场技术人员等具体

技术工作的人员。

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监理类单位的监理项目管理岗

位,在成果文件中署名并负责项目某一专业的技术质量监理工作。

8.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㈤专业分类

1.项目管理类(2 个):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等专业。

2.勘察设计类(38 个):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管

息、建筑、结构、电力电气、总图、暖通(供热、供气、通风)、热力、

燃气、自动控制、技术经济、概预算、公路、道路、桥隧、铁道、轨道交通、

通讯信号、交通工程、交通规划、给排水、环境工程、机械、城市规划、园林

规划、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环境保护、热能、生物工程、施工管理、建筑材

料、安装工程、建筑机械、建筑装饰等专业。

3.施工类(25 个):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筑、结构、概预

算、公路、道路、桥隧、铁道、轨道交通、交通工程、给排水、环境工程、机

械、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环境保护、热能、生物工程、施工管理、建筑材料、

安装工程、建筑机械、建筑装饰等专业。

4.监理咨询类(33 个): 工程检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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