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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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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 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报送项目预审;

(二) 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

(四) 初步设计文件;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五)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 标;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

(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 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

(九) 各项准备工作;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 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 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 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在 15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对预审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 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

(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 度等;

(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阶段主要工 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 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审 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

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

1、申报程序

(1)向市港口局申报;

(2)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申请材料 后,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省交通厅(港航 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 复,出具行业意见;

如属交通部审批的,省交通厅(港航局) 5个工 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2、申报材料

( 1)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 1份;

(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1 份;

(3)项目预审批复文件。

(二)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 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或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 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 意见书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完 整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 见书。

2、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

(4)委托代理证明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涉及用地项目);

(8)或有关上级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9) 1 :500 或 1:1000 用地规划蓝图或地形地貌图。

(三)用海预审申请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 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省审批的海域使 用项目预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或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 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 海预审意见。

1、申请程序:

(1)用海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2)用海预申请报告先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和地市级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域使用预申请后,将派员到现 场踏勘,并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 见。

2、申请材料

港口建设项目申请海域预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省和交通厅批复的项目预审意见;

(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拟用海平面图(用海坐标);

( 4 )用海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法人代 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投资规模、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 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铁路、交通等 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 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港口 工程应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

制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

2 、申报程序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呈报省环保局;

( 2)建设单位收到省环保局的受理单后 ,与省环保工程评估中 心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3)评估中心对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在委托评估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环境评价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 编工作;

(5)建设单位将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送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将 重新审查并在收到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 估,评估中心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技术评估工作;

(6)评估中心技术评估合格后,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 告;

(7)省环保局根据评估报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3、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有行业主 管部门)。

(5)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涉及水 土保持的项目)。

(6)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海岸工程项目)。

(7)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福建省海洋环境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 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

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应具 有海洋工程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2、申报程序

( 1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省海洋与渔 业局提交申请报告(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地市级海洋渔业部门逐 级签署意见)和相关的申报材料;

(2)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

(3)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批复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省海洋与渔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 出审核或核准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审核或核准决定的,经其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用海预审通知书;

(5)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式三份(报批稿)

(6)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7)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震安全性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品码头及 2 万吨级以上码头建设项目,在 项目核准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 书的单位编制。

2、申报程序 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 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局审定 , 省地震局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 价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15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 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

3、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及合同书;

(3)工程场地地形图,地质勘探等有关资料。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根据交通部和监督总局联合颁布的《港口安全评价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 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 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 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 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应委托持有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 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并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 成。

1、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 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 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 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2、安全预评价评审或备案程序

安全预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预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 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报送相应的地方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 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家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 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3、评审或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评审或备案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3)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核准报批

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即 可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申请核 准。

(一)核准权限

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目录》的有关规定,水运工程项目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1、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2)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3)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2、由省核准的项目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不属于新建的港区和年吞吐 能力 200 万吨以下项目;

(2)其他泊位: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 5000 吨级及以上泊 位;

(3)通海航道: 1 万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

( 4)内河航运: 100 至 1000 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

3、由市核准的项目

(1)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 5000 吨级以下泊位 ;

( 2)通海航道: 1 万吨级以下项目;

( 3)100 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由市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市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齐全)后 20 天内(不 包括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 时间)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2、由省核准的项目,应向市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市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核准。省发改 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

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

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 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3、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应向省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经省初审并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审查核准。国 家收到项目核准申请资料后 20~30日内作出核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初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1、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1 份;

2、 1 份;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5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3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海洋渔

业 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意见;

5、 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海域使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 管理办法》、《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设项目需要用海的,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 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1、申请程序: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后, 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 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项目所在地的海洋 与渔业局审查意见审核用海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呈报省审批。

省审批后,省海洋与渔业局向申请者发出《海域使用批准 通知书》。申请者凭《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缴纳海域使用金, 并提交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后,省海洋与渔业局进行海域使用权 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者颁发海域使用证。

2、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立项(核准)批文

(6)岸线使用批文(码头项目)

(7)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意见

(8)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批文

(9)用海矛盾或纠纷的解决方案或协议

(10.用海预审通知书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设计阶段工作

设计阶段主要工作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其审 批。

一)初步设计及其审批

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即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

1、审批程序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当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 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 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 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属 交通部审批的,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 作。

2、申报材料

(1) (2)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文件一式 2份;

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1 份(含设计图

纸、 工程概算文件的电子文挡及其软件计算成果文件 );

(3)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份,以及有关批准或核准、备案文

件 的复印件 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编制 完成后,呈报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申报程序

根据福建省港口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港口工程施工图设 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向港口局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港口局委托不低于

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

1

日内完成批复。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 2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 2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1份;

(4)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的审 查报告。六、岸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 准的公告》、《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项目核准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岸 线使用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后, 方可使用港口岸线。

1、申报程序: 项目核准后,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 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属交通部审批 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国家核准项目无需再报岸线 使用申请。

2、岸线审批权限

(1)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万吨级以上)的,由市港口管理局上

报省交通厅审核,再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审批;

( 2 )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 的,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 3)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级泊位的沿海港口非 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征 求省交通厅意见后批准;

(4)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3、申报材料

(1)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

(2)项目业主使用岸线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 章程;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港区规划图);

(4)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市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

七、通航安全评估和通航水域岸线使用安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有关规定,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 研究阶段后、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办理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申请通 航水域岸线使用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一)通航安全评估 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 告,申报泉州海事局审查。泉州海事局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评估报 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岸线使用安全许可

1、申请程序 向项目所在地海事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海事部门审核后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2、申请材料 :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八、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 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 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处理意 见, 7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1、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规定 根据《福建省招投标条例》和《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项目达到如下标 准之一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 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 3)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备案程序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 建设项目,需向交通部备案;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其余的水运工程,需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备案申请材料

(1)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 2份

(2)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3)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4)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6)评标报告;

(7)中标结果。

九、质量监督申办和开工报告报备

(一)质量监督申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领 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

1、监督权限

(1)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 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应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2)水运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 300 万以上的应向省交通工程质 量监督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工程造价在 300 万以下的可直接向所 在地的地区交通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申办程序:

(1)向质监站正式行文申请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 2 )向质监站领取并正确填写一式肆份《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书》,盖好公章后随文报送质监站。

( 3)监督站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监督申 请,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项目的监督计划和质量监督人员,并 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从质监部门受理申办手续后,送达《水 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始,至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止。

(5)受理监督后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监督及有 关重要会议。

(6)未经质监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 织交工、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3、申办材料 申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 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

(2) 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 料;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 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

(5)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 自检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 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

(6) 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开工报告备案 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 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报告备案。

1、备案程序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 建设项目,需向交通部备案;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 省级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其余的水运工程,需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4)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 7日内提出处

理意见, 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2、申请材料

(1)开工报告申请表;

(2)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

(3)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控制性用地(用海)的批复;

(5)水深(地形)测量、地质勘察、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1 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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