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批示,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定和发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新进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的人员应当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电工、焊接工、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和行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4、编制本公司改善劳动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计划措施,在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保证的前提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各类隐患。发现重大险情必须立即停工排除,待险情排除后才能继续生产。
6、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7、发生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落实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教育和惩处事故责任人,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8、对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
的工艺和技术,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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