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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加强人事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年旅网
医院加强人事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人事管理,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

化和程序化,结合盐卫[2009]166号《海盐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同时鉴于我院在人才招聘、引进、职工调入后,医院给予了一定成本的职业培训、进修等,为保证我院人才队伍的稳定,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1. 新员(含岗位合同,下同)工考核聘任有关规定 1.1 对新员工试用期规定

1.1.1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试用期半年; 1.1.2 应届生或未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的历届生见习期一年;

1.1.3 调入员工和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的历届生试用期三个月。

1.2 见习期满考核定级转正规定

1.2.1 见习期(试用期)满,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后,进行工作述职,并由医教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填写意见。在意见中写明是否同意转正或续聘,如需延期,则说明理由与延长时间;

1.2.2 经考核合格的报卫生局批准,按期转正;

1.2.3 未能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或考核不合格的,经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议,可延长转正时间或要求解聘,报卫生局审批。在延长转正期,一年内取消奖金,第二年内取消奖金和福利。

2. 职工服务期管理的有关规定 2.1 服务期类别

2.1.1 基本服务期:是指各类人员在进入我院工作后须履行的服务期限。

2.1.2 进修服务期:是指职工在职进修结束后须履行的服务期限,包括专科进修、攻读在职研究生学位等。

2.1.3 聘任服务期:是指职工在被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履行的服务期限。

2.1.4 其他服务期:除以上类别外,医院认为有必要规定服务期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确定其服务期限。

2.2 服务期计算原则

2.2.1 基本服务期从职工来院报到之日起计算。 2.2.2 进修服务期从职工进修结束、取得学历或学位之日起计算。

2.2.3 聘任服务期从职工被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2.2.4 服务期计算采取分类累加原则: A.每一类服务期分别累加计算,互不冲抵;

B.在服务期内进修的,进修期间服务期计算如下:脱产进修期间不视作履行服务期。

2.3服务期的期限规定 2.3.1.基本服务期:

A.接收的各类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服务期为5年,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取得初级职称后服务期为5年(不含见习期1年)。

B.家属随调的职工,另加服务期2年。 2.3.1 进修服务期:

A.在职非学历(位)进修的服务期依据进修时间来确定,进修时间以一个月服务期限为一年,每增加1个月服务期相应增加1年,最高不超过6年或按医院进修协议执行。

B.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职工服务期为5年。 2.3.3 聘任服务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后服务期为5年。

2. 4 服务期补偿费缴纳原则及标准

2.4.1 职工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医院(含调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自动离职等)的,都应向医院缴纳服务期补偿费。

2.4.2 各类服务期的补偿费标准为:高级职称600元/月,硕士或中级职称400元/月,其他人员200元/月。

2.4.3 服务期补偿费总额=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服

务期补偿费。职工的违约期限及补偿费按月计算。

2.4.4 进修人员在缴纳服务期补偿费的同时,还必须赔偿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补贴及支付的进修费等,按进修服务期限折算扣除后,返还医院。

2. 4.5 收取的服务期补偿费纳入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经费。

3. 本规定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4. 本《规定》经医院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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