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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查处考核奖励办法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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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查处考核奖励办法及处罚

管理制度

二零一三年一月

“三违”管理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安全奖惩力度,激起全矿工人“人人抓安全”的热潮,使我矿安全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出台的《三违查处与考核办法》现制定如下“三违”查处奖励办法。

二、适应范围 井下各队组工人、班组长及各科室科员

矿建一队、矿建五队、矿建六队、矿建八队、综采一队、 综采二队

通风队、运输队、机电队、皮带队、探水队 通风科、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 三、归口管理

各队组工人及班组长所抓“三违”指标报各队队长并由队长和安监科共同与当事人核实认定,“三违”行为事实清楚无异议后,具体组织实施奖励。 四、原则

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核实认定的“三违”处罚奖励定期进行通报公布,公布时间:每月30日。 五、奖励标准

1、工人每抓一条“三违”,根据《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属一般三违行为奖励100元;属严

重三违行为奖励200元。

2、各科室科员在完成安监科下达的“三违”指标的基础上,多完成一条,根据《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属一般三违行为奖励50元;属严重三违行为奖励100元。 六、奖励时间

反“三违”人员抓到三违后,必须在现场指出违章事实,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督促现场落实整改,升井后当天必须由反“三违”人员和所在单位队长亲自带领“三违”人员到安监科填写“三违”行为登记表,超过24小时再登记视为无效,上报“三违”指标后,分管队长与安监科核实认定,如事实清楚、情况属实,奖金及时兑现。

三违人员或队组接到三违通知后,必须在两天内到安监科交罚款,如不按时交回,对被罚款人或队组停班处理。 七、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所用的资金全部来自对“三违”查处人员的罚款。 八、本安全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监科所有。

“三违”查处与考核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抓好我矿今年安全工作,经安全办公会研究,对2013年遏制“三违”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1、反“三违”指标:

科长、主任、队长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2人次。

职能科室副科长、科员、队组副队长及技术员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1人次,安全员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3人次。

2、抓“三违”制度与考核办法

1)凡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均为“三违”。 2)全矿职工都有抓“三违”权利。

3)多人同时检查到一个“三违”行为,经查处后,只能统计为一个人完成的指标,不得同时作为多人共同的指标。

4)出现集体违章作业的,视当班干部和班长违章指挥处理。

5)所有抓“三违”指标的人员必须按月完成抓“三违”指标,未完成抓“三违”指标,每少一条罚款200元,轻微“三违”2条只能统计为一个指标。

3、“三违”处罚程序

1)管理人员抓到“三违”后,必须在现场指出违章事实,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督促现场落实整改;升井后当天必须由反“三违”人员及所在单位干部亲自带领“三违”人员到安监科填写“三违”行为登记表,超过24小时再登记视为无效。

2)“三违”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安监科接受处理,超过规定时间的,安监科给予“三违”人员50元/天罚款。

3)“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①对查到的“三违”人员首先停班然后培训、学习直到正确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为止。

②培训中心利用停班时间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场所、培训教材由安监科提供,学习内容主要为“三违”行为所涉及的《煤矿安全规程》、所在单位《作业规程》及矿相关管理制度等。

③由安监科组织对“三违”学习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三违”人员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将继续停班学习,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④“三违”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每天交纳10元培训费用,款交安监科,用于支付对“三违”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

⑤对“三违”人员进行培训的人员,由安监科支付培训费用,但一般“三违”不超过3天,严重“三违”不超过7天,超过规定时间“三违”人员考核仍不合格需继续培训的,为无偿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4)对查到的“三违”行为,安监科按照“三违”界定范围对其“三违”性质鉴定,每天将“三违”行为的事由、危害及后果处理意见在公示栏通报一次。

4、对“三违”行为的处罚

1)各单位百人“三违”率不超过5,每超过一人次罚单位正职500元。 2)上级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加倍处罚。 3)“三违”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再对其进行二次处罚。

4)凡“三违”处罚当天自动交款并接受教育态度表现良好的,当天少交50元,不主动交款的,继续停班,轻微三违不计。

5)季度内出现两次严重“三违”或半年度累计一般“三违’超过5次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抓到的“三违”人员,要严格执行罚款制度,轻微三违罚50元,对一般三违罚100—500元,严重三违罚500—1000元,造成事故影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一节 反“三违”的有关规定

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相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相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罚款,对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经矿委会研究决定依法惩处。

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职工有权提出安全建议。

4、对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及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5、《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等企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鑫隆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取消劳动合同

A1、由于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规程等强行作业,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或一级事故的责任者。

A2、由于个人责任对上级领导安排整改的重大隐患既不按期整改,又不落实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A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无故罢工或恶意怠工、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经营秩序、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

A4、危险要害岗位作业人员擅自脱岗者,夜间值班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A5、工作时间内喝酒、工作岗位喝酒、酒后上岗、、在框内打架斗殴以及盗窃煤矿财物的责任者。

A6、受门处置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1.共性部分

“三违”行为界定

1.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1.1.1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相关责任者; 1.1.2带电接火、带电检修、检查、搬迁电气设备的责任人员;

1.1.3严重违章放炮的(如: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

1.1.4携带烟草及火种下井者; 1.1.5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责任人员;

1.1.6因个人违章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以上或造成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 1.1.7设备运行期间爬皮带、爬车、蹬勾头等责任人员;

1.1.8斜巷提升放车辆期间,在车辆下方做与之无关工作的责任人员; 1.1.9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1.1.10安排未通过培训、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1.1.11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1.1.12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1.1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1.1.14不服从管理,殴打、漫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1.15瓦斯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1.16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运行或不及时停止的; 1.1.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1.1.18井下动电焊、气焊无措施施工或措施审批不全的;

1.1.19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1.1.20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责令停产整改的;

1.1.21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1.1.22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1.23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1.1.24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1.1.2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1.26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27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1.28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1.29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1.30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1.31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严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人员安排停下来整改不服从管理

的;

1.1.32对于各种安全会议做出的决定或排除重大隐患所采取的措施落实不积极或没有按

期完成者;

1.1.33特殊场所作业(包括3m以上高空作业进入溜煤道不系安全带)不落实安全措施。 1.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1.2.1上、下班不排队等候,抢上抢下的,不服从井口检身工指挥的; 1.2.2井口把勾人员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2.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4不在工作面交的责任人;

1.2.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

1.2.6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2.7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8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2.9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2.10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2.11不执行交制度的; 1.2.12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2.13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2.14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2.15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2.16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1.2.17不从过桥跨越皮带的;

1.2.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1.2.19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1.2.20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1.2.21发生人身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1.2.22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校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1.2.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1.2.24造成各类一般隐患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1.2.25跟班领导随意不上岗或脱岗的;

1.2.26支护材料使用与设计规程不符的;对购置支护材料、矿车联接装置、专用工具、劳保用品等,不具备“三证”齐全,不是指定厂家生产的,以及质量原因影响安全生产的; 1.2.27井下特殊岗晚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的;

1.2.28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1.2.29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2.30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1.2.31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2.32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2.3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2.3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1.2.35入井前不检身、乘猴车前不把勾的;

1.2.36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严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人员安排停产整改而不服从管理的;

1.2.3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2.3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1.2.3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2.40乘猴车带的东西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1.2.41焊接或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1.2.42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1.2.4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1.2.44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2.45各类气瓶(氧气、乙炔等)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1.2.4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1.2.47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2.48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绞车房等要害场所内吸烟的;

1.2.49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1.2.50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1.2.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1.2.52乘猴车时来回晃动,脚往地上踩或踢煤块的; 2.采煤专业

2.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2.1.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1.2进入采空区的;

2.1.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坐溜子的;

2.1.4放炮距离不够或放炮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2.1.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2.1.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2.1.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

2.1.8未及时退锚剪网造成回、进风巷尾巷悬顶面积大于10㎡以上的; 2.1.9拆除、安装工作面,开工前无措施,未经验收强行拆除、安装的; 2.1.10支架牵引时,牵引区内仍然有人工作和停留的; 2.1.11采煤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2.1.12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2.1.13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2.1.14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未采取措施的; 2.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2.2.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的; 2.2.2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

2.2.3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或倒打的; 2.2.4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2.2.5回料机械缺护身柱、护身板的; 2.2.6推溜时造成脱节或急弯的;

2.2.7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2.2.8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2.2.9端面距超过规定后不及时支护的;

2.2.10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 2.2.11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 2.2.12煤壁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2.2.13工作面移架放顶未按规定顺序的; 2.2.14用溜子牵引设备或用溜子回料的;

2.2.15回料人员单独作业的、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的;

2.2.16采煤机作业时喷雾不起作用,不加引射器或喷不成雾状,采煤机司机仍割煤的; 2.2.17跟机工不在现场,采煤机司机私自割煤的;

2.2.18采煤工作面割煤前,端面距超宽不采取措施,强行割煤的; 2.2.19有行人通过,支架工仍拉架顶溜的;

2.2.20支架呈高射炮状态(仰俯角大于7°),不接顶或初撑力不够,未采取接顶措施; 2.2.21不执行规程措施,缺棚少柱,支护强度不够,空顶作业的;

2.2.22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2.2.23切顶柱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2.24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2.2.25采煤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2.2.26煤机司机开机前不发出信号开机;

2.2.27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仍继续作业的; 2.2.28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根低于规程要求的;或防倒使用不全的; 2.2.29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2.2.30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2.31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2.2.32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2.2.33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造成损坏的; 2.2.34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2.2.35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2.2.36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2.2.37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2.2.38操纵阀操作完不上锁的;

2.2.39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完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2.2.40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2.41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2.2.42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2.2.43推拉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2.2.44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2.2.45采煤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2.2.46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2.2.47采煤机检修时,或更换截齿时,煤壁没有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3.掘进 专业

3.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3.1.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

3.1.2三、四角门无专门加固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3.1.3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的;对失效的锚杆(索)未及时补打的;

3.1.4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套打残眼的;

3.1.5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3.1.6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

3.1.7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3.1.8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3.1.9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1.10掘进开窝前无专门措施的;

3.1.11掘进放炮未使用水泡泥或封泥长度不够的; 3.1.12两巷贯通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的; 3.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3.2.1施工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未及时用长把工具挑掉危岩、活矸的;挑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3.2.2安全点柱、撅顶道、架棚巷道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不完好的; 3.2.3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等隐患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3.2.4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或巷道接顶不实的;

3.2.5架棚巷道棚腿失脚的或棚腿未见实底又未穿鞋的;用放炮方法带腿窝的; 3.2.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和支护材料的; 3.2.7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3.2.8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距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距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2.9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及以上的,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未采取措施或及时补打的;

3.2.10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磨垫圈的超过30%的;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 3.2.11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2.12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 3.2.13锚喷支护巷道支护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3.2.14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帮顶,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 3.2.15未停机处理堵塞喷射管路的;处理堵塞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有人的; 3.2.16修护巷道人员后路不畅的;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3.2.1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放的;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的;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支护的; 3.2.18进入已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2.1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成而终止工作的; 3.2.20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未制定专门措施) 3.2.21非独头巷道两个同向维修点之间的距离小于20m; 3.2.22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3.2.23倾角大于25度的上山巷道施工时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3.2.24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或未带保险带的;

3.2.25综掘机喷雾不起作用,不加引射器或喷雾不成雾状,综掘机司机仍割煤的; 3.2.26跟机工不在现场综掘机司机私自割煤的;

3.2.27掘进煤头往外20m范围浮煤(矸)多,超过巷道三分之一断面的; 3.2.28掘进巷道打注锚杆(锚索)时,卡断药卷或使用失效药卷的; 3.2.29所有锚网联合支护巷道,有一处大于1m2以上的网包未及时处理的;

3.2.30锚网、锚喷巷道受动压、测压的影响,造成锚杆托板失效和锚杆崩断、喷层脱落未采取措施的;

3.2.31掘进工作面空锚距超过最大空顶距离作业的;

3.2.32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或截割头下有人作业的; 3.2.33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3.2.34掘进机前施工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3.2.35掘进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的; 3.2.36掘进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3.2.37掘进迎头前探梁使用时,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2.38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3.2.39机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3.2.40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3.2.41开综掘机不开灯的;

3.2.42掘进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的; 3.2.43放炮距离不够的,进行放炮作业的; 3.2.44锚杆、锚索不按设计要求使用锚固剂的;

3.2.45掘进机切割程序和轨迹不符合规程要求,巷道成型不规范的;

3.2.46锚杆眼布置和深度不符合要求,托盘不齐全,螺帽扭矩力达不到要求的; 3.2.47检查修理掘进机时,未断开电源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的;

4.火工品专业

4.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4.1.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4.1.2放炮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4.1.2放炮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

4.1.3爆破前放炮员未发出警号的;爆破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 4.1.4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4.1.5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4.1.6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4.1.7凡出现非放炮员放炮的责任人; 4.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4.2.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的,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100—50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4.2.2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的;矿车速度超过规定的;

4.2.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的; 4.2.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 4.2.5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4.2.6爆炸材料发放峒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 4.2.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 4.2.8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4.2.9在交、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炸药、雷管不分开运送的; 4.2.10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导致清退量超过审批三分之一的; 4.2.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的,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4.2.12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炸药箱和雷管盒未分开放置的;

4.2.13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的、在警戒线以内及有行人逗留地点的、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4.2.14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4.2.15未按照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连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

4.2.16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扭结短路并悬空的,脚线与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4.2.17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装药放炮的; 4.2.1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4.2.19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的; 4.2.20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未保持0.3m以上距离的; 4.2.21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

4.2.22放炮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放炮的;

4.2.2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或放炮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

4.2.2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4.2.25发爆器不及时回放到发放地点的; 4.2.26炮后不检查、遗漏未爆炸药、雷管的;

4.2.27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m时封泥长度小于0.5m的;

4.2.28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小于1m的,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m的;

4.2.29无措施反向装药爆破的;

4.2.30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储煤井或溜煤眼时,未使用不低于煤矿安全等级的炸药和雷管的;

4.2.31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 4.2.32装好未放的炮没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4.2.33出库时电雷管脚线未扭结短路; 5.通防专业

5.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5.1.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5.1.2矿井、采区(指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和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的)

超过通风能力生产的;

5.1.3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经桃园腾阳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 5.1.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5.1.5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井巷高冒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或未定期检查的;

5.1.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或任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5.1.7发现火情或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5.1.8违章进入盲巷的;

5.1.9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5.1.10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1.1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有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5.1.12未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 5.1.13通防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 5.1.14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5.1.15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1.16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5.1.17故意破坏、损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5.1.18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1.19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5.1.20局部通风机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5.1.21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5.1.22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5.1.2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5.1.2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5.1.25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5.1.26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5.1.27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5.1.28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责任人; 5.1.39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内、硐室内、机房内的; 5.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5.2.1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5.2.2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 5.2.3瓦斯员不及时上岗或不在现场交的;

5.2.4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瓦斯员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

5.2.5瓦斯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后不及时填写册、牌板的,“三

人连锁”放炮牌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5.2.6掘进工作面割煤或支护时掐风筒的;

5.2.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或无人看管的; 5.2.8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 5.2.9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规范的; 5.2.10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不按规定向调度室汇报的;

5.2.11通风设施周围5m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杂物、电气设备、车辆或做工具房的; 5.2.12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的; 5.2.13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5.2.14风筒脱节未及时检查连接上的; 5.2.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传感器的; 5.2.16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5.2.18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或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5.2.19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5.2.20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

5.2.21放炮员不亲自背送雷管或委托他人背送的; 5.2.22工作面放顶煤时不使用架间喷雾的; 5.2.23采煤、掘进工作面喷雾不按规定安设的;

5.2.24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设施,安设不使用的,全断面喷雾喷水效果不好的; 5.2.25井下、井筒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没有措施盲目作业的; 5.2.2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5.2.2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5.2.28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5.2.29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5.2.3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5.2.3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5.2.32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5.2.33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5.2.3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存在风筒反接的;

5.2.35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2.3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2.37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5.2.38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 5.2.39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5.2.40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5.2.41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5.2.42人为破坏风筒者;

5.2.43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5.2.44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5.2.45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5.2.46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5.2.47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5.2.48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5.2.49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5.2.50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5.2.51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5.2.5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5.2.53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5.2. 瓦斯员不佩戴仪器、仪表的;

5.2.55 瓦斯员把仪器仪表放在地上或挂在巷道边上的; 5.2.56洒水管路、阀门及三通接头出现一处漏水的责任单位; 6.机电专业

6.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6.1.1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6.1.2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无停电工作票的; 6.1.3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6.1.4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的; 6.1.5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 6.1.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6.1.7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的;

6.1.8井下带电作业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6.1.9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电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6.1.10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6.1.11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6.1.12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6.1.13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6.1.14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6.1.1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6.1.16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版的; 6.1.17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6.1.18未经允许擅自停电造成事故的; 6.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6.2.1检修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6.2.2未发出信号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6.2.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6.2.4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6.2.5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6.2.6检修机械时没有将起动开关关闭或闭锁后无人看管及未挂停电牌的; 6.2.7不执行“三专两闭锁”的;

6.2.8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和监护复审制的; 6.2.9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6.2.10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

6.2.11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的; 6.2.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6.2.1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6.2.14斜井绞车运输地滚安设数量不足,地滚转动不灵活的责任单位; 6.2.15斜巷绞车运输无运输信号装置的; 6.2.16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6.2.17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6.2.18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6.2.19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6.2.20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6.2.21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

6.2.22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6.2.23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6.2.24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6.2.2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6.2.26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6.2.27锅炉管道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6.2.28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6.2.29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6.2.30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6.2.31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6.2.32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6.2.33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6.2.34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6.2.35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6.2.3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6.2.37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 6.2.38井下闲置开关等有失爆现象的; 7.运输专业

7.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7.1.1斜巷绞车走勾时行人的; 7.1.2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7.1.3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 7.1.4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勾的;

7.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环连接的; 7.1.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7.1.7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挪道轨的; 7.1.8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7.1.9绞车钢丝绳没有叉接的;

7.1.10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强行提升的;

7.1.11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启动者; 7.1.12乘猴车时半坡上下猴车的;

7.1.13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7.1.14斜巷提升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7.1.15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7.1.16斜巷走勾时不设置警戒的;; 7.1.17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7.1.18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不带电作业的; 7.1.19井下乘坐矿车的;

7.1.20斜井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运送人员和物料的责任人 7.1.21刮板机头机尾不打压柱或地锚运输的; 7.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7.2.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 7.2.2溜子头、尾未打压柱或地锚的; 7.2.3电绞护身板反向拉车的;

7.2.4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的; 7.2.5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挂勾工相互兼任的; 7.2.6坡度超过千分之七时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 7.2.7用车顶撞风门的;

7.2.8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

7.2.9斜井绞车运输地滚安设数量不足,地滚转动不灵活的责任单位;

7.2.10上井口把勾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没有入井许可证下井的;

7.2.11过皮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 7.2.12皮带剁接头,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带皮带的;

7.2.13斜井把钩工不认真执行乘猴车制度致使两人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7.2.14人员推车作业时,超过规定坡度,在道心、内弯推车作业的;

7.2.15斜巷车场设置的挡车器,捞车器,阻车器非工作时间,不处于常关闭状态; 7.2.16斜坡“一坡三档”未按矿规定设置的;失效继续使用的;

7.2.17斜坡坡下和坡中未按规定设计躲避峒的责任人;有设计而未按设计施工躲避峒的责任人;

7.2.18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2.19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7.2.20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7.2.21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7.2.22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的;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7.2.23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7.2.2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7.2.25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7.2.26 2米及以上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7.2.27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7.2.2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7.2.29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7.2.30小绞车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填写不清楚、不及时的责任单位; 7.2.31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7.2.3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7.2.3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7.2.3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7.2.35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7.2.36绞车运行期间,进行交的绞车工; 7.2.37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

7.2.38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7.2.39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7.2.40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7.2.41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7.2.42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7.2.43皮带机检修时未停止电源的; 7.2.44绞车钢丝绳有一处不合格运行的;

说明;此内容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部分,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本规定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后执行过程中逐步进行补充完善,对于“三违”人员或“三违”

单位的经济处罚,根据“三违”责任者的态度和表现以及造成的后果酌情给予处理,认错态度诚恳积极的责任人经济处罚按下限执行,对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从严从重罚款按上限执行。解释权归矿安全领导小组。

山西中阳吕梁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一月 附:鑫隆煤业安全行为守则 1、干部安全行为准则 ●“十个必须”

(1)必须在其位、谋其政、谋好政。

(2)必须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必须学习安全技术及有关知识,懂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标准。 (4)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5)必须坚持各级主要领导都要用主要精力、主要时间、集中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抓好安全这项主要工作的原则。

(6)必须关心员工生活,了解员工心理状况,理解员工喜怒忧愁,把握员工个性特征,调节员工思想情绪。

(7)必须严格遵守“一下三抓”或“两下三抓”的规定。(“一下三抓“;“一下”是指下井(下现场),“三抓”是指抓“三违”、抓隐患排查、抓培训抽查。它是对生产队、辅助生产队队长以上干部的管理要求。“两下三抓”:“两下”是指下井(下现场)、下基层,“三抓”是指抓“三违”、抓隐患排查、抓培训抽查。它是对矿(厂)级领导、各副总工程

师、生产业务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区(车间)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要求。)

(8)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三不原则。 (9)必须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10)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 ●“十不指挥”

(1)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者,不准指挥生产。 (2)不学习和不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者,不准指挥作业。 (3)不懂安全质量标准不准指挥作业。

(4)工作场所开会前不检查安全,不准指挥工人作业。

(5)在设备不符合运转条件及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准指挥工人操作。 (6)工作场所不安全隐患未处理前不准指挥工人作业。 (7)处理隐患无安全措施,不准指挥处理。

(8)处理隐患能力不足或处理不了,不准继续指挥工人作业。 (9)作业场所与规程规定不符,不准继续指挥工人作业。

(10)作业场所出现重大灾害预兆,不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不得继续指挥工人作业。

2、工人安全行为准则 ●“十个必须”

(1)必须接受强制性安全教育。

(2)必须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 (3)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4)必须按规定标准作业,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干安全活。 (5)必须清楚当班安全注意事项。 (6)必须遵章守纪、抵制违章指挥。 (7)必须熟悉避灾路线。

(8)必须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规定。 (9)必须执行不消除隐患不生产的规定。 (10)必须执行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规定。 ●“十不下井”

(1)未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不下井。 (2)不带或不会使用自救器不下井。 (3)疲劳状态不下井。 (4)酒后不下井。 (5)身体不好不下井。 (6)情绪不稳定不下井。 (7)缺防护用品不下井。

(8)井下特殊工作无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不下井。

(9)班前干部不讲安全、不布置安全措施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清不下井。 ●“四不开工”

(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不开工。 (2)“三员两长”不全、不检查现场不开工。 (3)存在不安全隐患、隐患处理不完不开工。 (4)安全保护措施不全或不完好不开工。 ●“四不操作(作业)”

(1)未学习规程、措施者不上岗作业。 (2)无“上岗证”不操作。

(3)不符合规程和技术规范不作业。 (4)没有进行安全确认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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