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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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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和寄居本地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5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做好孕妇在妊娠20~24周转往接产医院就诊的工作。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2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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