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建筑面用地面积(㎡) 积(㎡)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教 地均应设置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 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 座不小于7㎡或9㎡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 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 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 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育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6~12周岁儿童入学 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 4班:≥1200 6班:≥1400 8班:≥1600 -- 4班:≥1500 6班:≥2000 8班:≥2400 (3)小学 -- 12班:≥6000 18班:≥7000 24班:≥8000 18班:≥11000 24班:≥12000 (4)中学 --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30班:≥14000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 疗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6)门诊所 心 卫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生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8)护理院 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12000~15000~所300-400床医院 18000 25000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2000~立门诊 3000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 1~1.5万人设一处 300 3000~5000 500 (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3000~等于30㎡ 4500 (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 (9)文化活动中心 文 化 (10)文化活体 动站 育 (11)居动场、馆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科技活动、各类艺术地安排 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书报阅览、书画、文(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娱、健身、音乐欣赏、绿地安排 茶座等主要供青少(2)性组团也应设置本年和老年人活动 站 健身场地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4000~6000 8000~12000 400~600 400~600 -- 10000~15000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12)居民健场地,儿童及老年人宜结合绿地按排 身设施 活动场地和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 -- -- (13)综合食粮油、副食、糕点、品店 干鲜果品等 居住区:1500~2500 小区:800~1500 -- 商 业 服 务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居住区:2000~日用百货、鞋帽、服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14)综合百3000 装、布匹、五金及家大于300m 货店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小区:用电器等 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400~600 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主食、早点、快餐、的原则 (15)餐饮 -- 正餐等 (16)中西药汤药、中成药及西药店 等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200~500 300~1000 -- -- --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居住区:1000~1500~1200 2000 小区:小区:500~800~1000 1500 -- --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20)其它第休闲娱乐、洗浴、旅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三产业设施 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金 融 (22)储蓄所 储蓄为主 邮 (23)电信支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局 电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24)邮电所 电报、电话、信函、(21)银行 分理处 -- --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1000 100~150 1000~2500 100~150 400~500 -- 600~1500 --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家政服务、就业指(25)社区服导、中介、咨询服务、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务中心 代客定票、部分老年可合并设置 人服务设施等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 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 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200~300 300~500 (26)养老院 -- -- 社 老年人日托(餐饮、 (27)托老所 文娱、健身、医疗保区 健等) 服 (28)残疾人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务 托养所 (29)治安联防站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 -- -- 18~30 12~20 -- 300~1000户设一处 30~50 --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31)物业管安、绿化、环卫管理理 等 市 政 公 (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33)变电室 -- 300~500 300 --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1.2~2.0万户设一所;设置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0~50 -- 大于或等于500 -- 100~120 -- -- (34)开闭所 (35)路灯配电室 (36)燃气调压站 (37)高压水-- 200~300 20~40 -- -- -- 50 40~60 用 泵房 (38)公共厕所 供水附属工程 --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 -- -- (40)垃圾收集点 -- -- -- 1~2辆/户;地上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0.8~(41)居民存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1.2㎡/车处 于组团的入口处 辆地下1.5~1.8㎡/辆 (42)居民停存放机动车 车场、库 (43)公交始末站 (44)消防站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3~5万人设一处 -- -- -- -- 700~1200 -- 700~1000 100 -- -- -- -- 300~500 -- -- -- (45)燃料供煤或罐装燃气 应站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它 (46)事处 -- 供电、供水、雨污水、(47)市政管绿化、环卫等管理与宜合并设置 理机构(所) 维修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院落 600 -- (49)其他管市场、工商税务、粮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理用房 食管理等 合市场或事处设置 (50)防空地掩蔽体、救护站、指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下室 挥所等 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 -- 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建筑面积 1668~3293 (2228~4213) 600~1200 用地面积 2172~5559 (2762~6329) 1000~2400 小区 建筑面积 968~2397 (1338~2977) 330~1200 用地面积 1091~3835 (1491~4585) 700~2400 组团 建筑面积 362~856 (703~1356) 160~400 6~20 用地面积 488~1058 (868~1578) 300~500 12~40 总指标 教育 78~198 138~378 医疗卫生(含医院) (178~(298~38~98 78~228 398) 8) 文体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125~245 700~910 225~5 45~75 65~105 18~24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40~60 100~400 16~28 -- 20~30 (400~550) -- 其 中 59~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25~50 16~22 22~34 -- 20~30 金融邮电(含银行、(60~邮电局) 80)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行政管理及其它 40~150 70~360 30~140 50~140 9~10 (460~(500~(400~(450~(350~820) 960) 720) 760) 510) 46~96 37~72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公共中心 商业中心 集贸市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大于或等于0.45 大于或等于0.45 大于或等车位/100㎡建大于或等于筑面积 7.5 车位/100㎡营大于或等于业面积 7.5 车位/100㎡营大于或等于场 饮食店 业场地 7.5 于0.30 大于或等于0.30 大于或等于0.30 车位/100㎡营大于或等于业面积 3.6 医院、门车位/100㎡建大于或等于诊所 筑面积 1.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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