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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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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帝 城 收 费 站

黄帝城收费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收费站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帝城收费站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天 本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为主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站内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不同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条 黄帝城站组织所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工作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黄帝城收费站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黄帝城收费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

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 换地成收费站应该按照本站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若本站无法及时单方面解决事故,要及时向邻近的相关部门进行求助救援。

第 安全生产应急小组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临场指挥协调救援能力。

第九条 安全生产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工作范围内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危险源危害因素等。

第十条 收费站应当根据本站内安全生产形式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一条 收费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黄帝城收费站应当结合本单位的事迹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检测与预警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

地十三条 各部门和安全生产小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时刻注意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部门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十五条 收费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服从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领导小组通过实施收费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统一调度安排全站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收费过程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收费站安全畅通。

第十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本站应当向上级部门及时反映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生活、工作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收费站生产安全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 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帝城收费站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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