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路面设计规定
4.0.1 一般规定
1. 路基路面应根据公路功能、公路等级、交通量,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路用材料等自然条件进行设计,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
2. 路基设计应重视排水设施与防护设施的设计,取土、弃土应进行专门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诱发路基病害。
3. 路基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因深挖、高填对其造成不良影响。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采用浅挖、低填、缓边坡的路基断面形式。
4. 通过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必须查明其规模及其对公路的危害程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增强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面不宜分期修建,但位于软土、高填方等工后沉降较大的局部路段,可按“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实施。 4.0.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4.0.2规定。
表4.0.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设计洪水频率 高速公路 1/100 一级公路 1/100 二级公路 1/50 三级公路 1/25 四级公路 按具体情况确定 4.0.3 路基高度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使其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4.0.2规定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4.0.4 路基压实度和原地面处理要求:
1. 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应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减少工后沉降。
2.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4.0.4规定。
表4.0.4 路基压实度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 填挖类别 (m) 零填及挖方 0~0.30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94 路基压实度(%)
0~0.80 0~0.80 填方 0.80~1.50 >1.50 注:①表列数值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
≥96 ≥96 ≥94 ≥93 ≥95 ≥95 ≥94 ≥92 — ≥94 ≥93 ≥90 ②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的路基压实度,表列数值可适当降低;
③三级公路修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4.0.5 路基防护应根据公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证路基稳定。
1. 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与景观相协调。
2. 深挖、高填路基边坡路段,必须查明工程地质情况,针对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对存在稳定性隐患的边坡,应进行稳定性分析,采用加固、防护措施。
3. 沿河路段必须查明河流特性及其演变规律,采取防止冲刷路基的防护措施。凡侵占、改移河道的地段,必须做出专门防护设计。 4.0.6 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双轮组单轴100kN。 4.0.7 路面面层类型的选用应符合表4.0.7规定。
表4.0.7 路面面层类型及适用范围
面 层 类 型 沥青混凝土 水泥混凝土 沥青贯入、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 砂石路面 适 用 范 围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四级公路 4.0.8 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同时路面垫层材料宜采用水稳性好的粗粒料或各种稳定类粒料。 4.0.9 路基路面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沿线排灌系统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2. 根据公路等级,结合沿线气象、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路面内部排水、地下排水等设施,并与沿线排水系统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3. 特殊地质环境地段的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必须与该特殊工程整治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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