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饮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一、自制饮品是指以新鲜水果、疏菜、谷类、豆类等为原材料,在符合食品安全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可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煮透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专用工具,并有专人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消毒;操作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就立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烂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五、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冰块应符合GB27591.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光性异常,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具在第二次使用前应消毒,使用后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八、现榨饮品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间隔8小时,不得供应腐烂变质、酸腐、腐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有害感光性异常的现榨饮料。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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