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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审判标准及数额巨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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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资不抵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等。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被载入股东名册、享有权利等特征。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事实上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不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会使公司不能成立或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是表示股东资格中证权凭证。

4、在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该证书为物权凭证。

5、被载入股东名册。该名册有权利推定力,被记载者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权的结果。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一系列特征,包括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签字盖章,履行出资义务,登记为股东等。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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