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在得利者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的情况下,由谁来赔偿因致他人遭受的损失。民法典规定,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受损失方可以向得利方主张,如果得利方不返还的,受损失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拒绝执行的,受损失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在得利者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的情况下,由谁来赔偿因致他人遭受的损失?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则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这里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应当由债务人(受益人)赔偿物品的损失。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一)、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二)、须他方受有损失;
(三)、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如财产或者利益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统一说下又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不同见解。主张非统一说者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情形。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如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关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主张采纳非统一说来界定无合法根据。
三、民法典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怎么执行
要求返还不当利的,受损失方可以向得利方主张,如果得利方不返还的,受损失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拒绝执行的,受损失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拓展延伸
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某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不当利益,并且这种利益与其原本的合法权利没有关系。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需要确定不当得利的来源,即是不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如果是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则应当确认为不当得利,并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是通过合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则需要进一步分析该利益是否合法,如果是,则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当处理;如果不是,则应当确认为不当得利,并进行处理。
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不当得利人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通过合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处理不当得利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平正义。
结语
在得利者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受益人)赔偿因致他人遭受的损失。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包括:须有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民法典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得利方不返还,受损失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同时,需要注意无法律上的原因分为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主张统一说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主张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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