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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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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这四项条款是:(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8二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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