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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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甲公司以史某未出资为由否认其股东地位,并无法律依据。甲公司认为史某没有履行设立职责,没有参与后续经营,即不享有股东资格,认为此并无法律依据。现登记机构登记史某为甲公司股东,在无其他法律文书对此予以否定的情形下,应确认史某的股东资格。
史某作为股东,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关于公司会计账簿,甲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史某查阅具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故对于史某查阅甲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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