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并将其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的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
法律分析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并将其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被称为涉外收养。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结语
涉外收养公证是证明涉外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和可靠的经济来源,同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此外,被收养人必须年满10周岁,并且需要征得其本人同意。送养人也必须同意送养。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时,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并且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收养人不能亲自前来时,可以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但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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