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未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的效力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行为时,应当取得相应机关的批准,否则该转让行为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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