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一、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条件
(一)对下列自诉案件的申诉,人民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裁定驳回的;
2、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裁定驳回的;
3、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裁定驳回的;
4、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裁定驳回的;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
6、共同被害人在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对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7、人民调解结案的;
8、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
9、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
(二)对下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诉,人民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3、人民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4、人民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及刑事案件未终结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人民已经受理的;
4、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诉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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