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
建筑设计平面图
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委托书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
医疗责任保险证明
、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执业经历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
二、烟台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要求:
(一)设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承担民事责任;
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合法行医权,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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