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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年旅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二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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