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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是否需要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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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不会开庭审理的,都是由上级直接书面审理,作出裁定。只有极少数特别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才可能开庭审理。因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属于程序问题,二审审理期限只有30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状期间向受理提出异议,受理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上诉。只有等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生效后,才能由有管辖权的来负责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没有书面通知,原定开庭时间重新确定。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起诉。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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