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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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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不能约定其他管辖。专属管辖是管辖的独特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由此可见,专属管辖是针对的管辖权,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权管辖。但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也是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外国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权约定除建设工程所在地以外的管辖。但双方可以协商仲裁,如某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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