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内容:该文章讨论了强奸罪中的不同手段,包括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并对它们进行了定义和解释。
该文章解释了强奸罪中的不同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并说明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和区别。
核心内容提炼:该文章阐述了强奸罪中的不同手段,如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并对它们进行了界定和举例说明。
法律分析
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还有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需要注意的是,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对于“其他手段”,则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拓展延伸
强奸罪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实践
在强奸罪中,证据收集与审查实践是确保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收集证据时,应重视受害人的陈述,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证据,如医学鉴定、目击证人等。审查证据时,需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此外,还需关注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的合规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律师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正确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方法,以保障公正和公平。只有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实践,才能确保强奸罪案件的正当审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结语
在强奸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段可以分为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指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方式;胁迫手段则是通过威胁、恫吓等精神上的强制手段迫使妇女屈从;而其他手段则是指利用妇女的虚弱状态或者药物等方式使其无法抗拒。在强奸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审查实践至关重要,律师和法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审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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