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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法行为的处罚

来源:年旅网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律责任。本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二年。同时,针对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违法案件,本法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依其它法律规定的时效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十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追责时效的起算方法。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即指违法行为停止之日。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是指连续 行政违法行为 或继续违法行为。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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