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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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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但是因为诉讼类型不一样,相关法律中对中止审理的条件要求往往也存在差异。在民事诉讼中,要是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因为一些其他情况,导致其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的,这种情况下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自然是不合理的,于是在并没有确定这一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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